鐵道部鐵路運輸安全獎懲辦法
(鐵道部1986年4月22日 鐵勞[1986]367號)
總 則
第1條 為搞好鐵路運輸安全,實現“在安全正點,優質服務,良好效益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滿足國計民生的運輸需要”,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鐵路運輸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保證鐵路運輸安全,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領導,加強基礎工作,嚴格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教育職工樹立主人翁責任感,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同時必須賞罰分明,對安全生產好的,要及時進行表彰;對造成事故的,要嚴肅處理。
第3條 實行鐵路運輸安全獎懲制度,必須以貫徹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思想教育為主、行政處分為輔的原則,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
獎 勵
第4條 鐵路局實現百日無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由外交部授予獎旗一面,并分別按(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的分組,下同)鐵路局職工總人數每人平均一元、零點七元發給獎金;連續二百日無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分別按鐵路局職工總人數每人平均二元、一元五角發給獎金;連續三百日及其以上無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分別按鐵路局職工總人數每人平均四元、三元發給獎金;對實現“安全年”(連續三百六十五天無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的鐵路局,由鐵道部授予安全獎杯,按鐵路局職工總人數每人平均四元、三元發給獎金、實現四百天無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時不再發給獎金。
鐵路分局實現百日無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由鐵路局酌情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對連續一千天無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的鐵路分局,由外交部授予安全獎杯。
第5條 鐵路局實現百日無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無職工死亡事故,無責任重大路外傷亡事故,無責任旅客死亡事故,無貨運重大、大事故,無重大火災事故時,由鐵道部授予獎旗一面,并按鐵路局職工總人數每人平均四元、三元發給獎金。
第6條 局全年平均行車重大、大事故率(每百萬機車總走行公里平均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件數)最低的前三名,且沒有發生嚴重的重大事故,由鐵道部按鐵路局職工總人數每人平均一元發給獎金,若同時也是鐵路局全年職工因工死亡千分率最低的前三名,加發一元獎金。
鐵路局全年平均行車重大、大事故率最高的后三名,且事故率高于上年水平時,由鐵道部按鐵路局職工總人數平均每人扣發一元企業利潤留成基金,若同時也是鐵路局全年職工因工死亡千分率最高的后三名,加扣一元企業利潤留成。
第7條 對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對防止或挽救行車事故者,由基層站段、鐵路分局或鐵路局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表揚或記功、記大功,并酌情發給獎金。
對防止或挽救客運列車、貨運列車沖突和脫軌等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重大事故,由鐵路局或分局給予記功和酌情發給獎金,或給予晉級(一般晉升一級)。實施晉級獎勵,要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鐵路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對防止或挽救其他事故有功人員,也可酌情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8條 鐵路局實現本辦法第四、五、六條的規定所得的獎金,應主要發給行車直接有關人員和貢獻突出的有關各級領導干部,領導干部和職工的獎金額既不要平均分配,又不能相差太大。
處 罰
第9條 對違反勞動紀律,違章作業的鐵路職工,給予批評教育。
對造成行車一般事故的責任者,給予批評,必要時給予警告;對造成行車險性事故的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錯誤辦理接發列車、列車冒進信號等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險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加重給予降級處分。
對造成行車事故的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可加重處分。
對造成行車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留用察看,情節嚴重的開除路籍,觸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對造成各類行車事故的關系人員,應視其情況給予低于事故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處分。
對造成其他事故的責任者和關系人員,也應視其情節輕重,損失大小,比照行車事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 各單位的領導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凡發生行車重大、大事故,應視其情節和損失情況,給予站段、鐵路分局有關領導干部以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發生客運列車、貨運列車沖突和脫軌重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情節給予鐵路局有關領導干部以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凡發生職工重大傷亡事故、重大路外傷亡事故、旅客死亡事故、貨運重大、大事或火災重大事故,也應根據情節分別追究站段、鐵路分局、鐵路局領導干部的責任,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11條 領導干部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應加重處分。
第12條 對于發生事故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時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
第13條 對于因發生事故受到上述各種行政處分的職工(包括領導干部),一律免發獎金,必要時還應罰款或令其適當賠償經濟損失。免發獎金時間的長短以及罰款、賠償經濟損失的有關事宜,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鐵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凡在非道口處和在有人看守道口上發生鐵路責任的重大路外傷亡事故時,影響責任局(分局)的無行車重大、大事故的連續安全日數。
跨越站內(兩端進站信號機以內)正線、到發線的道口,必須派人看守,因無人看守發生重大路外傷亡事故時,不論責任屬于何方,均影響鐵路局(分局)的無行車重大、大事故的連續安全日數。
在區間無人看守道口或站內正線、到發線以外線路無人看守涎口上發生重大路外傷亡事故時,如屬鐵路責任,影響責任局無行車重大、大事故連續安全日數。但死亡、重傷在十人及其以上或經濟損失(包括路內外設備和貨物損失)達十萬元及其以上的重大路外傷亡事故,雖非屬鐵路責任,根據情節和嚴重程度,由鐵道部研究決定減免鐵路局百日安全獎金或影響無行車重大、大事故的連續安全日數。
附 則
第15條 凡鐵路局實現本辦法第四、五、六條的有關規定后,應以電報報鐵道部,由鐵道部有關業務局共同審核,經部行車安全監察室報請主管副部長批準,通電表彰和獎勵。
第16條 給干部的處分時,應由干部的任免單位批準。
第17條 所需獎勵費用,按照外交部有關文電規定發放,屬于外交部獎勵的費用,由部財務局撥付。
第18條 凡發現弄虛作假,隱瞞事故,虛報成績,騙取榮譽和獎金的,應給予責任者和有關領導干部以紀律處分,并追回獎旗、獎杯、獎金。
第19條 各鐵路局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擬定或修改本單位有關運輸安全獎勵辦法,報鐵道部核備。
第20條 各鐵路局每年由鐵路局長主持,組織有關部門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糾正,并將檢查情況、意見和建議報部。
第21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實行,安全日數可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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