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加強個體或聯戶經營運輸船舶及農、副、渡船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
(84)交水監字1511號
主送:(略)
近幾年來,農民和城鎮個人或聯戶購置船舶經營運輸業,農業船舶搞副業,以及個體或聯戶承包農、副、渡船大量增加。這對發展城鄉商品生產,活躍城鄉經濟起了積極作用,今后還會繼續發展。由于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應這種新的形勢,交通安全情況不好,事故較多。尤其是小型船舶事故比重較大,沉船和傷亡人數較多,成為水上安全工作最薄弱的一環。為了減少水上交通事故,扭轉小型船舶事故多的局面,鞏固和發展小型船舶在發展商品生產和活躍城鄉經濟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經過全國內河交通安全和保險工作會議的講座,特作以下通知:
一、各港、航監督(包括港務監督、航政部門,下同)管理機關要在積極支持個人或聯戶船舶從事運輸業的同時,加強對這些船舶及農、副、渡船的安全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二、船舶營運前,須經縣市上以船檢部門檢驗合格,勘劃載重線(或確定載貨量),核定載客定額,確定航區,簽發適航證書。嚴禁未取得合格證書的船舶參加營運。
三、機動船的駕駛、輪機人員,必須經港、航監督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非機動船舶的駕長及渡工,應經過短期培訓,經主管機關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港、航監督部門應積極配合有船單位,舉辦船員技術培訓,講授避碰規則、有關法規和各項安全航行規定。
四、船舶必須按規定辦理船舶登記,取得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
五、為方便船舶所有人辦理保險,港、航監督部門可按交通部同保險總公司的聯合通知,在辦理船舶登記或船舶進出港簽證時,同時代理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
六、各港、航監督應做好船舶進出港簽證工作,簽證不能流于形式,要與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結合起來。簽證時,必須檢查船舶簽證簿、船舶有效的合格證書、合格的船員證書、船舶保險區航行、無燈號船舶夜航。經查各項合格的情況下,方可予以簽證。
七、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管理,危險貨物的裝卸和運輸,均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八、船舶應按國家規定的規費標準,向港、航監督部門繳納船舶港務費等規費。嚴禁違反國家規定向船舶亂征費用。
九、各類船舶都要嚴格執行避碰規則等有關規章。對違章者,港、航監督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一種或幾種處罰,警告;扣留或吊銷職務證書;罰款。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部門必須健全港、航監督機構。在船舶流量大的地方,港、航監督可以設立檢查站,加強監督。港、航監督的人員配備,按去年成都安全會議紀要的規定,按所管理船舶艘數,每100艘船舶或按管理船舶的載重噸每1500載重噸配備一名監督員,或按上述兩項應配人員的平均數,逐步充實配齊。
十一、各級交通部門要加強對港、航監督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監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政治素質。要教育港、航監督人員,執行公務要嚴肅認真,秉公執法,嚴禁執法犯法,以權謀私。監督人員違法亂紀,玩忽職守者,必須嚴肅處理,不能姑息。
十二、各級港、航監督應積極宣傳《國務院關于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緊密依靠當地政府,聯合公安、工商管理、稅務部門做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逐步做到每艘農、副、渡船都具有船舶航行證書,船員合格證書,核定的載重線及船名船號牌。
198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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