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開業條件
(1995年11月15日交通部交公路發〔1995〕1079號文發布)
1.宗旨
為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便于建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實行社會辦學,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原則,進一步適應迅速發展的交通運輸事業,依據《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制訂本條件。
2.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2.1 本條件規定了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在開業時須具備的設備、場地、教員、教學管理、資金等方面的基本教學條件及經營性教練場地開業時須具備的基本條件(附表)。
2.2 本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汽車駕駛員培訓的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和為汽車駕駛員培訓提供教練場地的經營性教練場。
2.3 本條件是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對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及經營性教練場地進行開業審查和對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年度審驗、新增培訓項目、擴大規模進行審查的依據。
3.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的分類
3.1 面向社會開辦,從事民用汽車駕駛員培訓的學校稱為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以下簡稱駕校)。
3.1.1 具有50輛以上(含50輛)教練車并符合《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開業基本條件表》(見附表)中的有關要求的駕校為一類駕校。一類駕校可以從事職業駕駛員和非職業駕駛員培訓。
3.1.2 具有20輛以上(含20輛)至49輛教練車并符合《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開業基本條件表)中的有關要求的駕校為二類駕校。二類駕校可從事職業駕駛員培訓。
3.2 具有10輛及以上教練車并符合《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開業基本條件表》中的有關要求,為本單位培訓職業駕駛員的機構稱為汽車駕駛員培訓班(以下簡稱駕訓班)。
4.符合開業條件,并專為汽車駕駛員培訓提供有償使用的教練場地為經營性教練場地。
5.駕校、駕訓班和經營性教練場的組織條件
5.1 有完善的章程;
5.2 有合法的法人代表;
5.3 有健全的教學管理和經營管理機構。
6.教練車輛
6.1 駕校須按教練車總數10%配備機動教練車。
6.2 教練車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和交通部13號令中車輛技術等級劃分的二級車標準。
6.3 教練車須配備相應的副制動器、篷布、座位、消防器材、上下梯子等裝置及教練車標志牌。大客車增加副轉向盤。
6.4 大型教練貨車車長須在6米以上,大型教練客車車長須在8米以上。
6.5 駕校須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維修車間,并配有完成小修和一級維護作業項目的必要設備和維修人員。
6.6 駕訓班須有一定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和維修人員。
7.教學設施
7.1 理論課教室和維護、排故課教室須分別設置。教室的采光、通風、照明和消防等設備符合有關標準。
7.2 理論課教室學員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1.2平方米,一個教室最大容量不超過60人,并備有必要的教學用具。
7.3 維護、排故課教室應備有排故發動機臺架,主要教練車型的拆裝、整車掛圖,示教板或實物,備有電教設備和與統編教材配套的駕駛、拆裝、維護、排故等教學錄像片。
8.駕校和駕訓班必須有固定的教練場地或租用場地。租用場地須簽定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9.辦公和生活用房
9.1 駕校和駕訓班須有相應的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
9.2 住讀生宿舍人均建筑面積在2.5平方米以上。
9.3 食堂人均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上。
10.人員條件
10.1 駕校和駕訓班分管教學的負責人必須具備本專業知識,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10.2 駕駛操作訓練工作的負責人須具有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技術等級資格。
10.3 教員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核發《教員準教證》。教員須持《教員準教證》執教。
10.3.1 理論教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和本專業教學能力。
10.3.2 維護、排故實習操作教員應具有駕駛或修理專業技工學校畢業以上學歷、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技術職稱或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資格。
10.3.3 駕駛操作教員應具有相當于高中文化程度和駕駛基本理論知識及教學能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10.3.4 大型貨車駕駛操作教員,除10.3.3要求外,還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資格證書、五年以上駕齡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駕駛資歷。
10.3.5 大型客車駕駛操作教員,除10.3.3要求外,還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資格證書、七年以上駕齡和15萬公里以上安全駕駛資歷。
10.4 每個教學班應配備一名班主任。
11.教學管理
11.1 必須使用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駕駛員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統編培訓教材。
11.2 有健全的教學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實施計劃、授課計劃、教練計劃)、學員學籍檔案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學設備管理制度。
11.3 駕校應配備專職的財務人員。
12.安全、保衛、消防符合有關規定。
13.經營性教練場
13.1 必須具備容納100輛以上教練車同時教練的技術條件。
13.1.1 具備5公里以上的教練公路,車輛密度20輛/公里以下。道路標準四級以上,并具有上下坡道、彎道和橋梁。教練場地有各類交通標志、交通信號齊全。
13.1.2 具備穿樁車位40個以上。每一個車位大型貨車為350平方米以上;大型客車400平方米以上;小型汽車為250平方米以上。
13.2 必須具備必要的辦公用房和生活設施。
14.資金
14.1 駕校和經營性教練場需擁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14.2 駕校和經營性教練場在開業時應出具合法的資信證明或資金擔保書。
15.附則
15.1 其他各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的開業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件自行制訂。
15.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件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規定。
15.3 本條件解釋權屬交通部。
15.4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條件有抵觸的,以本條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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