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
發 文 號:交水發[1995]221號文
發布單位:交水發[1995]221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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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有關當事人接到貨運事故查詢書以后,應立即認真進行查詢,并于接到查詢書10天內將查詢結果詳細答復查詢人。
第四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發現非本港貨物錯運到本港,但能從貨件標志上辨清到達港和收貨人的,應編制貨運記錄隨貨送到達港承運人處理,并抄告起運港承運人;
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責任方承擔。
換裝港港口經營人發現有票無貨的,立即編制貨運記錄,連同票據遞交最后區段承運人處理,并抄告第一程承運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為了考核港、航企業貨運質量狀況,分析事故原因和經濟損失,加強貨運質量管理,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應該指定專人(專職或兼職)負責貨運質量統計工作,按照交通部頒JT2010—87《水路貨物運輸質量考核標準》(附錄)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準確及時地填制統計報表。
第五十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于交通部。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以(87)交海字374號文頒發的《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試行)同時廢止。在本規則施行前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相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