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長江下游分道通航規則》(送審稿)的批復
(1995年6月8日交通部交安監發〔1995〕516號文批復)
長江航務管理局:
你局《關于“長江下游分道航行規則”(送審稿)的報告》(長航安〔1995〕22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長江下游分道航行規則”(送審稿)。請你局按照本批復的有關意見修改后,由你局發布實施。
二、“長江下游分道航行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發布實施,是治理長江下游航行秩序,扭轉長江干線水上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局面的重要舉措,是實施“長江干線水上交通安全應急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時間又緊。做好實施工作,關鍵是要落實到每艘船舶、每名船舶駕駛員。因此,請你局將“規則”的實施作為長江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抓好。要精心組織、合理安排;要抓緊完成“規則”涉及的“分道航行圖”、“分道航行指南”等技術資料的編制;分層次對管理人員和船員進行培訓;利用各種宣傳方式,有針對性的開展深入廣泛的宣傳貫徹活動;協調好港監、航道、通信導航等部門的工作關系;調整好現場監督力量,安排好通訊、航標設施配置等實施前的準備工作。
三、鑒于該“規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1991)》而制定的,其核心是船舶航路規范,也是其航行原則的補充和延伸。因此,在“規則”附則中應增加一條,即“在適用本規則時,凡涉船舶避讓原則、避讓行動,均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1991)》。”
今后,在進行內河船舶船員考試中,應增加該“規則”的有關內容。
四、沿江各省(市)交通廳(局、辦),要按照長江航務管理局對實施該“規則”的安排,配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提供有關技術資料,特別要認真及時地組織、安排對管理部門、有船單位及船員的學習、宣傳和培訓等工作。
各有船單位要協同配合管理部門做好對船員的宣傳、學習和培訓工作。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附:
長江下游分道航行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旨與依據
為改善長江下游水上交通環境,維護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1991)》,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 除本條(二)項規定的情況外,凡行駛長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漢陽門輪渡碼頭與左岸漢陽晴川閣的聯線;下界:右岸瀏河口瀏黑屋與左岸崇明施翹河信號桿的聯線)的機動船舶,均應遵守本規則。
(二)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本規則規定的航路行駛:
1.正在執行公務的船艇;
2.在核定水域內在航施工的工程船;
3.進行海難救助的船舶;
4.經長江港航監督機關批準的船舶。
第三條 定義
(一)“分道通航制”指根據航道條件,采用適當的方法建立通航分道,旨在隔開相反船舶交通流的定線措施。
(二)“通航分道”指在實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中有一定界限供船舶單向行駛的水域,通航分道分上行通航分道和下行通航分道。
(三)“分隔帶(線)”指用以分隔通航分道的帶(線)。
(四)“分邊通航制”指在航道條件不足以建立通航分道,但仍可滿足船舶對駛會讓的航段中建立分邊航路,規定上行船與下行船互會左舷或右舷的定線措施。
(五)“分邊航路”指在實行分邊通航制的航段中供船舶沿航道一側單向行駛的水域,分邊航路分上行分邊航路和下行分邊航路。
(六)“單向通航制”指在航道條件不能滿足某些船舶會讓的航段中,規定其相互間只能單向行駛的定線措施。
(七)“橫駛”指船舶由航道一側的規定航路駛向另一側的規定航路。
(八)“橫駛區”指供船舶橫駛的規定水域。
(九)“小型船舶”指200總噸或220.5千瓦(300馬力)及以下,且吃水在2米及以下的船舶,包括由這類船舶拖帶組成的船隊。
(十)“小型船舶推薦航路”指為小型船舶(隊)推薦的上行航路。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四條 分道通航制水域內的航行
(一)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在實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內,上、下行船舶應分別沿附表一規定的上、下行通航分道行駛。
(二) 船舶在通航分道內應順著通航分道中的船舶總流向行駛,并盡可能讓開分隔帶(線)。
第五條 分邊通航制水域內的航行
(一)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在實行分邊通航制的航段內,上、下行船舶應分別沿附表二規定的上、下行分邊航路行駛。
(二) 船舶在分邊航路內應盡可能靠該航路所在的航道一側行駛,會遇時應保持適當的安全橫距。
第六條 單向通航制水域內的航行
(一) 本規則附表三規定的受控制的船舶(隊)在實行單向通航制的航段內應單向通過,禁止其相互會讓,當上、下行船可能同時通過該水域時,上行船應在規定的等讓點或其它安全水域等讓。
(二) 船舶在通過實行單向通航制的航段前,應在規定的地點和頻道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與來船聯系。
第七條 橫駛
船舶橫駛必須在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四規定的“橫駛區”范圍內進行。
第八條 小型船舶航行
(一) 下行時應沿本規則規定的下行通航分道或下行分邊航路行駛。
(二) 上行時,除沿本規則規定的上行通航分道或上行分邊航路行駛外,也可沿附表四規定的小型船舶推薦航路行駛,并盡可能沿航道一側行駛,同時,白天懸掛“T”字信號旗一面。
(三) 在確認安全的前提下,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也可選擇側面浮標外側行駛;但由側面浮標外側駛入規定的航路時,不得妨礙沿該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九條 受吃水限制的海船航行
(一) 限于吃水的海船,在江陰鵝鼻嘴以上應沿航道部門公布的“海輪推薦航線”行駛。
(二) 吃水超過航道維護水深的非限于吃水的海船,沿本規則規定的上行通航分道或上行分邊航路航行確有困難時,可沿“海輪推薦航線”行駛,同時,白天懸掛“D”字信號旗一面,夜間顯示紫蘭色環照燈一盞。遇有來船時,應及早用甚高頻無線電話聯系,并發出會船聲號,主動采取避讓行動。
第十條 穿越
靠離碼頭、進出錨地、支流和叉河的船舶及橫江渡輪,需穿越通航分道或分邊航路時,應在無礙沿規定航路行駛的船舶航行安全的情況下,就近進行。
第三章 甚高頻無線電話配備與通信
第十一條 甚高頻無線電話配備
橫江渡輪、100總噸、73.5千瓦(100馬力)及以上的機動船舶均須配備甚高頻無線電話,納入長江通信網絡。100總噸、73.5千瓦(100馬力)以下的機動船舶也應盡量配備。
第十二條 甚高頻無線電話通信
配有甚高頻無線電話的船舶在航行中,必須在規定的頻道上正常守聽。在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通信時,應嚴格遵守通信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通航分道與分隔帶寬度
上行通航分道、下行通航分道與分隔帶的寬度:瀏河口至江陰鵝鼻嘴分別為航標標示的航道寬度的2/5、2/5和1/5;江陰鵝鼻嘴至南京燕子磯分別為航標標示的航道寬度的1/3、1/2和1/6;南京燕子磯以上,上、下行通航分道的寬度分別為航標標示的航道寬度的2/5和3/5。
第十四條 航路變更
本規則所定的航路變更由長江港航監督機關發布航行通告。
第十五條 船舶避讓
在適用本規則時,凡涉船舶避讓原則、避讓行動,均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1991)》。
第十六條 附表效力
本規則附表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與規則條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解釋與監督實施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解釋,交通部長江港航監督局監督實施。
第十八條 生效
本規則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原長江下游有關船舶航行的規定,凡與本規則相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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