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鑒定評審人員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十七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向聘用的持證鑒定評審人員頒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胸卡》(見附錄D)。現場鑒定評審時,鑒定評審人員應當佩戴《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胸卡》。《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胸卡》由促進會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 持證鑒定評審人員應妥善保管證書。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鑒定評審人員所在機構應當及時向促進會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 促進會應當在鑒定評審機構完成人員注冊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確認的人員信息發布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首次提交本機構人員注冊信息的同時為所聘用鑒定評審人員交納注冊費用。
第四章? 增項與換證
第二十一條 持證鑒定評審人員需要延續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促進會提出換證申請(見附錄E)。
持證鑒定評審人員申請增項考核合格的,應當更換新證書、胸卡。新考核合格項目的有效期與已持證書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二條 申請換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在注冊周期內,無重大違規、投訴;
(三)證書有效期內,參加促進會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不少于48課時,具有兩項以上評審資質的不少于64課時,且選擇的培訓課程應當覆蓋所有已獲取資格的評審項目;
(四)證書有效期內,參加鑒定評審工作經歷不得少于24個工作日,且應當覆蓋所有已獲取資格的評審項目;
(五)持證鑒定評審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新增項目的,新增項目的鑒定評審工作經歷在當前有效期內不做要求。
第二十三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為申請換證的持證人員在“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管理系統”中提交以下材料:
(一)鑒定評審經歷;
(二)培訓經歷(包括繼續教育培訓及本單位內部培訓經歷);
(三)持有的《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證書》掃描件;
(四)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二十四條 促進會應當在收到鑒定評審人員換證申請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要求的,在20個工作日內換發證書;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補齊補正材料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需要申請人補齊補正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齊補正材料。換發證書時間向后順延。
第二十五條 逾期未申請換證或者不符合換證條件的人員,不得繼續從事鑒定評審工作,相關注銷信息在“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從事境外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人員的考核與注冊應當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促進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錄:
B.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申請表
C.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證書樣式
D.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證胸卡樣式
E.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信息變更表
關于開展承壓類特種設備完整性管理試…
關于加強元旦、春節和全國“兩會”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場(廠)內專用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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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工貿行業粉塵涉爆企業…
關于發布《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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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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