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請、考核和證書管理
第八條 申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申請人應當填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申請表(附件1)。申請人向質檢總局申報時,申請表經所在單位蓋章,由省級質監部門審核后報質檢總局。申請人向省級質監部門申報時,申請表經所在單位蓋章后報省級質監部門。
第九條 安全監察員考核內容包括法律知識、安全監察業務知識、行風廉政建設等知識。A類安全監察員還應按承壓專業和機電專業分別考核專業技術知識。各類安全監察員考核大綱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條 安全監察員證有效期為4年。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申請換證。
安全監察員在安全監察員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或相關工作,并每年參加不少于40學時的安全監察知識更新培訓的,準予換證。
第十一條 安全監察員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涂改或者轉借他人。證件遺失或者損毀后,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報省級質監部門,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發證件。
第十二條 安全監察員辭職、退休或者不再從事安全監察工作時,應將安全監察員證交回所在的質監部門,省級質監部門每年年底應將注銷證件匯總后按附件6的要求報送質檢總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
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A類安全監察員配備比例建議不低于70%,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A類安全監察員配備比例建議不低于50%。
第十四條 縣以上地方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監察員的管理,定期對其執法活動、行風廉政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保持安全監察員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十五條 安全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質監部門暫扣其安全監察員證: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節輕微的;
(二)應當出示安全監察員證而不出示,被投訴2次以上的;
(三)故意損毀、涂改安全監察員證或者轉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參加培訓的;
(五)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安全監察執法程序。
第十六條 暫扣安全監察員證件期限為30天。被暫扣證件人員應當向所在的質監部門作出書面檢查,扣證期間不得從事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監察工作。扣證期滿后,由所在的質監部門視本人檢查、糾正情況決定是否發還證件。
第十七條 安全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質監部門應向所在的省級質監部門報告,省級質監部門調查屬實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安全監察員證: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將安全監察員證轉借他人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三)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安全監察執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第十八條 安全監察員證被吊銷2年之內,原持證人不得重新申領。
第五章 安全監察協管員
第十九條 根據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地方質監部門可以在鄉鎮、社區、以及特種設備較為集中的行業和使用單位以及相關的其他單位,聘任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
第二十條 安全監察協管員應當經省級質監部門培訓考核,頒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證》(以下簡稱協管員證)后,方可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不得以質監部門的名義,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做出具體行政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級質監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管理辦法,報質檢總局備案后施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由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協管員證書式樣由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申請表
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式樣
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證式樣
4. 吊銷安全監察員證審批表
5. 吊銷安全監察員證決定書
6.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注銷證件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