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目錄范圍內的進口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以下簡稱安全標志)。
進口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辦理“進口勞動防護用品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
第三條 申請安全標志的單位可以是產品制造商、國內代理商、進口商及其他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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