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3年11月25日印發)
一、總則
(一)為加強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規范化管理,發揮中醫藥在農村衛生工作中的優勢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制定本規范。
(二)本規范適用于依法設立的鄉鎮衛生院。鄉鎮衛生院民族醫藥服務管理,以及其他基層鄉鎮衛生機構中醫藥服務管理,參照執行。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并安排專人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結合行政區域內實際,制定切實發揮中醫藥在農村優勢與作用的具體政策措施和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設施配置標準,確定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業務工作的具體指標值。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把中醫藥服務項目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支付范圍。
二、中醫科建設
(四)鄉鎮衛生院應當將提供中醫藥服務作為其業務工作的重要內容,設置中醫科,開設中藥房,有相應的專用醫療用房。房屋面積、環境等達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五)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可根據本地區疾病譜、中醫藥專業技術條件等情況開設相應的特色專科(專病),設置中藥炮制室、煎藥室。
三、中醫藥人員配備和人才培養
(六)鄉鎮衛生院應當建立穩定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隊伍。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藥服務活動。
中醫執業助理醫師和中醫執業醫師應占執業助理醫師和執業醫師總數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在職教育和學術交流,提高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學歷層次和實際工作能力。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每五年參加進修學習的時間為3~6個月以上。
鼓勵農村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兼學中醫,并應用中醫藥診療技術為農民服務;加強農村臨床醫療服務人員的中醫藥知識與技能的培訓。
四、中醫藥服務基本內容
(八)醫療服務
1.提供基本的中醫醫療服務,在門診、病房、出診、家庭病床等工作中運用中醫理論辨證論治處理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
2.根據"簡、便、驗、廉"的原則,運用包括中藥、針灸、推拿、火罐、敷貼、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熱熨等在內的5種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
3.運用中醫藥方法結合現代理療手段,開展中醫康復醫療服務;
4.提供中成藥和中藥飲片品種數量應當滿足開展中醫藥服務需要。中成藥品種應當在80種以上,中藥飲片應當在250種以上。經濟欠發達地區,可適當調整。
(九)預防保健
1.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參與轄區內傳染病的預防工作;
2.開展2種以上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中醫藥防治一體化的服務,運用中醫理論和技術,參與健康指導和行為干預;
3.制定有中醫藥內容的適合轄區內老年人、婦女、兒童等重點人群以及亞健康人群的保健方案,并組織實施。有條件的,應開展具有中醫特色的養生保健;
4.運用中醫藥知識開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和孕產婦保健的咨詢及指導;
5.運用多種形式,宣傳中醫藥防病、保健知識,能夠提供有中醫藥內容的健康教育。
(十)提供中醫藥服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中醫診斷治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
五、加強村衛生室的中醫藥業務管理和指導
(十一)鄉鎮衛生院應開展對村衛生室的中醫藥技術指導、業務管理和對鄉村醫生的培訓,使每個村至少有一名中醫或能中會西的鄉村醫生;并指導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積極利用當地中醫藥資源,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
開展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的地區,鄉鎮衛生院應當承擔村衛生室中成藥和中藥飲片統一代購工作,保證中藥質量和用藥安全。
(十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將村衛生室的中醫藥業務工作列入鄉鎮衛生院綜合目標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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