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職工對企業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能否通過勞動監察途徑解決等問題的請示》(豫勞法便[1997]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職工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解決途徑問題。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職工申請仲裁超過申訴時效而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
二、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問題。根據《勞動法》第85條和《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遵守《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者舉報用人單位有違反《條例》行為且符合《處理舉報勞動違法行為規定》的,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受理。經調查,用人單位確有違反《條例》行為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但是,勞動行政部門不能直接撤銷用人單位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
三、關于勞動者舉報勞動違法行為的期限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為便于勞動行政部門調查取證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糾正勞動違法行為,勞動者一般應自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進行舉報。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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