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現將勞動部《關于發布〈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大綱〉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大綱》和檢驗報告書已由我局統一印制,自發布之日起,全市各使用單位、安裝修理企業和檢驗機構均須按本《通知》要求進行企業自檢和安全技術檢驗。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我局特種設備監察處。
附:關于發布《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大綱》的通知
勞動部關于發布《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大綱》的通知
(勞部發[1996]207號 1996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使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檢驗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范化,有效預防傷亡事故,保障安全運行,我部制定了《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大綱》。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大綱》是各級勞動部門職業安全衛生檢驗單位對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進行安全檢驗以及使用企業對相關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的規范性文件。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督促設備使用企業按照《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大綱》認真進行自查,由企業填寫《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見附件一)。各檢驗檢測單位應按《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大綱》的內容進行檢驗,認真填寫《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見附件二、三),并對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附件:
1、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企業自檢用)
2、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勞動部門特殊檢驗用)
3、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勞動部門定期檢驗用)
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大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6年6月17日頒發實施)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大綱
一、總則
(一)本大綱規定了勞動部門和使用單位進行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的基本內容、要求和方法。
(二)本大綱適用于特殊檢驗和定期檢驗。新安裝、大修改造、停用后重新使用、重大設備事故和遇四級以上地震后的設備檢驗為特殊檢驗。每年進行一次的周期性檢驗為定期檢驗。
(三)檢驗部門必須遵守本大綱所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但是不排除采用更先進的,精度更高的檢驗方法。
(四)勞動部門的檢驗是監督性質的檢驗,檢驗時首先應檢查企業的自檢情況,其檢驗應在企業自檢基礎上進行。使用單位除每年進行定期檢查外,還應自行制定月檢和日檢項目,保證設備安全可靠地運行。
(五)勞動部門授權的檢驗員有權要求受檢單位提供有關技術資料,要求相關的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必要時有權要求受檢單位拆卸某些部件等提供檢驗。當存在安全隱患時,有權檢驗本大綱未做規定的相關項目或終止檢驗。
二、檢驗結果及結論用語的填寫
(一)檢驗結果的填寫
檢驗報告書中每個檢驗項目的“實測”欄和“檢驗結果”欄的填寫,應符合下列要求:
1、“實測”欄應填寫實際檢驗數據;無數據要求的可根據現場檢驗情況填寫必要的定性詞,如“運行平穩”、“稍有滲漏”等;如遇有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無此項”、“待檢”、“見附頁”等。
2、各項的“檢驗結果”欄,應根據檢驗結果對照有關標準判定后,填寫“合格”或“不合格”。
3、“檢驗內容與要求”欄若含有多項內容,而檢驗結論不同時,“檢驗結果”欄應填寫“××項合格”,其它“不合格”或“××項不合格,其它合格”。并在《檢驗原始記錄》中詳細記錄各項檢驗結果。
(二)結論判定條件及結論用語的填寫
檢驗結論規定為“合格”、“基本合格”、“整改后復檢”、“停止使用”四種。
1、結論判定條件
(1)合格結論的判定條件為:被檢項目全部合格、無缺陷。
(2)基本合格結論的判定條件為:多數項目檢驗合格,設備能保持安全運行,但存在一般缺陷。
判定原則:安全保護裝置(設施)合格,其它故障和缺陷不會造成人員傷害。整改項目不多于5項。
(3)整改后復檢結論的判定條件為:設備存在嚴重缺陷,繼續使用將影響正常運行,或可能造成事故。
判定原則:安全保護裝置(設施)不合格,梳齒板破損、扶手裝置、扶手帶存在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的缺陷。
(4)停止使用結論的判定條件為:設備存在重大缺陷(隱患),已不能維護正常運行,隨時可能發生事故。對二次復檢仍不合格的設備,亦應判定為“停止使用”。
判定設備“停止使用”時,應將檢驗報告書(副本)提供給勞動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向被檢單位發出安全監察指令。
2、結論用語的填寫
(1)合格結論。報告書中《檢驗結論》欄的填寫用語為“合格,可以使用”。
《審核》欄的填寫用語為“同意檢驗結論,可發證”。
(2)基本合格結論。報告書中《檢驗結論》欄的填寫用語為“基本合格,存在缺隱應整改,可以使用”。
《審核》欄的填寫用語為“同意檢驗結論,可發證”。
(3)整改后復檢結論。報告書中《檢驗結論》欄的填寫用語為“存在嚴重缺陷,應立即整改,此期間可監護使用,整改后復檢”。
《審核》欄的填寫用語為“同意檢驗結論”。
對于復檢后達到合格或基本合格條件的設備,應分別在《復檢結論》欄按合格或基本合格結論用語填寫;《審核》欄的填寫用語為“同意復檢結論,可發證”。
(4)停止使用結論。報告書中《檢驗結論》欄的填寫用語為“有重大缺陷,應立即停止使用,修理后復檢”。
《審核》欄的填寫用語為“同意檢驗結論”。
三、使用單位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
四、勞動部門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
附件1: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
(企業自檢)
登記編號────────
使用單位────────
檢驗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制
檢驗須知
1、本報告書適用于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其特殊部分的檢驗,應另加附頁制訂檢驗項目。
2、檢驗時環境溫度應在+5℃~+40℃之間。
3、檢驗用儀器、量具和工具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其性能和精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在國家計量部門定期校準的有效期內。
4、企業的檢驗人員應具備檢驗資格,有勞動部門簽發的檢驗員證。
5、上機檢驗前,作業環境所需要的檢驗員自身安全防護用品應裝束整齊。檢驗時進、出入口應進行防護,防止其它人員進入。
6、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字跡工整。
7、本報告書由企業自存。保存期為三年。隨時提供給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檢查。
8、本報告書無檢驗員和審核負責人簽章無效。
9、報告書實測欄應填寫檢測數據或特殊情況的說明。
附件2: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
(特殊檢驗)
登記編號──────
使用單位──────
檢驗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制
檢驗須知
1、本報告書適用于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其特殊部分的檢驗,應在其它欄中填寫。
2、檢驗時環境溫度應在+5℃~+40℃之間。
3、檢驗用儀器、量具和工具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其性能和精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在國家計量部門定期校準的有效期內。
4、檢驗人員應具備檢驗資格,有省級以上勞動部門簽發的檢驗員證。上機檢驗前,作業環境所需要的檢驗員自身安全防護用品裝束整齊。檢驗時進出入口應進行防護,防止其它人員進入。
5、判廢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須先報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審核批準。判臨時停止使用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事后報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備案。
6、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字跡工整。
7、本報告書一式二份,由檢驗單位和被檢單位分存。保存期為三年。
8、本報告書無檢驗員、審核負責人簽章和單位檢驗專用章無效。
9、本報告書無檢驗員、審核負責人簽章和單位檢驗專用章無效。
10、受檢單位和對檢驗結論的異議,以報告書原件為準,收到報告書15日內書面向檢驗單位提出申請。
附件3: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
(定期檢驗)
登記編號──────
使用單位──────
檢驗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制
檢驗須知
1、本報告書適用于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其特殊部分的檢驗,應在其它欄中填寫。
2、檢驗時環境溫度應在+5℃~+40℃之間。
3、檢驗用儀器、量具和工具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其性能和精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在國家計量部門定期校準的有效期內。
4、檢驗人員應具備檢驗資格,有省級以上勞動部門簽發的檢驗員證。上機檢驗前,作業環境所需要的檢驗員自身安全防護用品應裝束整齊。檢驗時進出入口應進行防護,防止其它人員進入。
5、判廢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須先報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審核批準。判臨時停止使用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事后報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備案。
6、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字跡工整。
7、本報告書一式二份,由檢驗單位和被檢單位分存。保存期為三年。
8、本報告書無檢驗員、審核負責人簽章和單位檢驗專用章無效。
9、報告書實測欄應填寫檢測數據或特殊情況的說明。
10、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論有異議,以報告書原件為準,收到報告書15日內書面向檢驗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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