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硅肺病人的生活待遇問題,應該在生活上給予硅肺病人一定的照顧。對于調做輕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們原來的標準工資。對于脫產休養的,在一年內,由企業行政按原標準工資發給;一年后,按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生活補助費,其費用由企業行政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內開支。如果有些硅肺病人自愿還鄉休養,也可允許回去。對于一期硅肺病人,可以按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長期生活補助費,二、三期硅肺病人,可以按百分之九十發給。原來享受保健待遇的硅肺病人,如果另行分配了其他工作,仍應享受保健待遇,其費用由企業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養,商業部門應當按原來的保健標準供應副食品,其費用由本人自付。硅肺病人的糧食定量,在調離后三個月內應當保持不變,三個月后如果需要降低,也應當根據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應當低于輕體力勞動的最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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