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企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2月2日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92〕中油企字61號文頒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企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各項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石油工業生產建設的發展,根據勞動部(63)中勞護字第170號文《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勞人護(1984)27號文(關于改革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勞人護(1988)10號文《關于禁止濫發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所屬各企業單位。
第二章 勞動防護用品及技術要求
第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集體防護用品(如安全網、排風戽、絕緣膠板等)和個人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手套等)兩類。
第四條 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為使職工在生產過程中避免或減輕各類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而配發給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以下簡稱護品),是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預防性重要措施。
第五條 企業必須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環境和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具有不同防護能力的護品。
第六條 為職工個人所配發護品的選定,必須符合GB11651──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規定。
第七條 對于從事特種生產作業和在特種生產作業環境中工作的職工,企業應根據生產作業環境、性質特點及需要,為職工個人配發具有特種防護功能的護品。
第八條 對在易燃、易爆、易燒灼及有靜電的生產作業場所工作的職工,禁止發給或使用化纖織物的個人護品。
第九條 為職工配發的防護服款式,應當以符合安全要求為主,兼顧穿戴方便、合體美觀、色澤明顯、不影響職工上崗操作。
第十條 防護服應在上衣左前胸和褲子右后臀部印有本企業簡稱、發放年度。
第十一條 凡購置(含本企業自制)護品,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并印有“產品合格”字樣。
第三章 護品發放
第十二條 各企業要認真按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嚴格掌握職工個人護品的發放,不得隨意提高發放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防護服(具)發放范圍:
(一)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建設的作業人員;
(二)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人員;
(三)有刺割、絞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人員;
(四)接觸有毒、有害、粉塵、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人員;
(五)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人員;
(六)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人員;
(七)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工作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根據需要發給必要護品。
第十四條 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將護品折合為現金發給職工或由職工個人自行購買護品。
第十五條 企業單位配發給職工的護品,不是職工的福利待遇,每個職工應愛護,正確穿戴使用,不準用護品換取其他物品或轉讓親屬穿戴,更不準轉賣。
第四章 護品采購與檢驗
第十六條 企業職工個人護品,由企業按批準計劃統一訂購的,可由該單位申報護品需用計劃,批準后按規定采購、發放。基層單位不準自行采購護品。
第十七條 特殊作業需用護品(如容器檢修、油庫泵站搶修、事故搶險等),要由需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科審批并報上級安全部門備案,由物資供應站發給。
第十八條 各企業物資供應部門與護品生產廠或商店訂購護品,要嚴格執行物價規定和合同法,對所訂購護品質量技術等提出明確要求,簽訂必要的協議。
第十九條 采購特種產品(包括企業自制產品),須由購買單位部門按照勞動人事部部印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進行質量抽檢。
第二十條 本企業生產的特種護品,必須根據《特種勞動護護用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嚴格按照相應的工藝條件進行制造。其護品產品須經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機構設置(或委托)的產品安全質量檢驗站檢驗,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后,方可生產。不合格護品,不準發給職工。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應設護品檢驗監測專門管理人員和設備,并做好安全、物資供應部門護品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第五章 護品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分工與職責。
(一)安全部門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護品的政策規定,制定本企業護品發放標準和各項管理制度;
2.審查本企業年度護品計劃;
3.按國家規定對本單位發放的各類護品抽樣檢驗監測;
4.會同工會、物資供應部門對本企業護品的采購、發放、使用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5.協同物資供應部門選定護品生產廠點。
(二)物資供應部門:
1.正確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對護品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及質量標準;
2.及時做好本單位所需護品年度計劃匯總,并報送安全部門審定;
3.及時組織護品采購、入庫保管和下撥、發放等工作;
4.組織制定護品發放管理辦法。
(三)財務部門:
1.負責本企業單位年度護品計劃費用審核,保證資金支出;
2.按護品年度計劃檢查本單位物資供應部門護品費用管理支出情況。
(四)工會:
1.監督檢查本企業護品質量、發放、使用情況,保護職工使用護品的權利;
2.參與本企業所需護品的選定、檢驗工作;
3.參與制定本企業護品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護品使用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職工個人配發護品目的、意義的教育,使職工正確穿(佩)戴護品,增強生產過程中自我保護意識。
第二十四條 職工按規定時間領取新護品,上崗工作時必須穿(佩)戴。不準穿(佩)戴超期或功能失效的護品。
第二十五條 凡未經國家指定生產、監測部門認可或檢測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準做為護品穿(佩)戴使用。
第二十六條 各企業單位依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各企業單位對職工上崗穿(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情況要經常組織檢查,對不認真執行管理規定和制度者,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各企業安全部門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企業管理局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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