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管理對策
6.1 管理原則
6.1.1 塵肺病人確診后,統一實行首診、建檔、分級鑒定的原則。
6.1.2 建立塵肺病人兩級管理網絡,實行動態管理的原則。
6.1.3 實行塵肺病人住院治療、門診治療(含醫療點)、家庭病床治療的三級醫療體系。
6.1.4 實行塵肺病人與塵肺合并結核病人完全分開管理的醫療原則。
6.1.5 以并發性疾病為主的塵肺病人,由職工醫院負責對癥治療的原則。
6.2 管理機構
6.2.1 一級管理機構
職業病防治院(所),負責所屬廠礦塵肺病人分級管理的指導和實施。凡新確診和晉級的塵肺病人,應及時通知所在單位。每年底將塵肺病人動態變化情況,匯總上報給主管部門。
6.2.2 二級管理機構
廠礦的安全(安環)科或職工醫院職業病科,負責本單位的塵肺病人管理。及時安排新確診病人脫塵、健康療養等,與工會、勞資等部門共同合作,按季度將本單位塵肺病人脫塵、退休、死亡等變化情況上報給一級管理機構。
6.3 健康管理檔案
a.廠礦塵肺病人管理登記冊。
b.塵肺病人健康管理冊。
c.塵肺病人分級管理卡片。
6.4 醫療管理
6.4.1 Ⅰ級管理
6.4.1.1 新確診的塵肺病人,兩個月內調離原接塵崗位,最遲不超過半年,同步進行分級鑒定。
6.4.1.2 每間隔3~4年,進行一次分級鑒定。
6.4.1.3 除急診外,日常以職業病門診治療為主。
6.4.2 Ⅱ級管理
6.4.2.1 每間隔2~3年,進行一次分級鑒定。
6.4.2.2 除急診外,每3~4年可安排1~3個月住院療養或治療。日常以職業病門診治療為主。
6.4.3 Ⅲ級管理
6.4.3.1 每間隔1~2年,進行一次分級鑒定。
6.4.3.2 每1~2年安排2~4個月住院治療;日常以職業病門診或醫療點治療為主,對病情較重者,應設家庭病床。
6.4.4 Ⅳ級管理
6.4.4.1 每年分級鑒定一次。
6.4.4.2 每年安排4~6個月住院治療(特別在冬春季節); 出院期間,應組織職業病門診或醫療點治療,有條件時應設家庭病床。
6.5 康復管理
6.5.1 應采取多種形式,進行防病衛生知識教育。
6.5.2 對塵肺病人,開展戒煙教育,對Ⅲ、Ⅳ級管理病人,必須戒煙。
6.5.3 對Ⅰ、Ⅱ級管理病人,大力開展健身活動和其他活動;對Ⅲ、Ⅳ級管理病人,在身體允許情況下,也可參加適當的健身活動。同時,對這些病人應加強心理護理和康復指導。
6.5.4 合并癥較重的塵肺病人,應通過兩級管理網絡,及時組織督促其住院或轉診治療。
6.5.5? 為提高塵肺病人機體抗病能力,建議按經濟承受能力,適當補充營養。
7? 附? 則
7.1? 本規程自1992年4月1日起生效。
7.2? 本規程解釋權歸冶金工業部安全環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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