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大型裝卸機械防風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預防強陣風和臺風侵襲,減少港口大型裝卸機械損失,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港口裝卸作業的軌道式門座起重機,集裝箱起重機、卸船機、裝船機等大型裝卸機械。
第三條 港口企業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大型裝卸機械安全操作規程、防風措施和各級崗責任制,并嚴格遵照執行。
第四條 港口企業必須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系,掌握氣象信息,預先做好大風防范工作。
第五條 港口企業對大型裝卸機械必須配備錨定、防爬裝置并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對于沒有錨定、防爬裝置及經檢查發現不可靠的,必須采取改進措施,確保機械安全。
第六條 港口企業對配有大型裝卸機械的碼頭,必須設置一定數量的錨定坑,以便機械能就近錨定。
第七條 新造的港口大型裝卸機械必須全部配備有效的錨定裝置和可由司機控制的防爬裝置(設計風速33米/秒以上)。
第八條 港口大型裝卸機械司機,在大風預報期內,必須將機械停放在錨定點錨定并輔以其他固定措施。在作業或準備作業時突遇大風,應立即放下或打好應急防爬裝置。必要時或下班后,應將機械就近錨定。
第九條 港口設備普查必須包括大型裝卸機械錨定、防爬裝置或靠性及軌道技術狀況等內容。對于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的應予表彰和獎勵。對于違反本規定而導致重大事故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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