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防科工委關于印發《核電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6]119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核電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核電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電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核電廠設計、建造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核電廠消防安全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縱深防御、嚴格監管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對全國核電廠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協助國防科工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核電廠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以下簡稱營運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本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維護核電廠消防安全。
營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營運單位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核電廠消防設計、變更、驗收實行許可管理。
第七條 營運單位應當將核電廠消防設計的內容,納入核電廠工程總體設計規劃。
本規定所稱核電廠消防設計包括核電廠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廠房的防火分區、耐火極限、火災探測、火災報警、滅火裝置以及消防裝備等消防規劃和消防設計。
本規定所稱核電廠工程包括核島、常規島工程以及配套工程。
第八條 核電廠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和核電廠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設計的規定,采用成熟、先進的消防設計技術。
由國外合作方設計的核電廠工程,可采用國外合作方的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但其規范和標準不能低于我國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核電廠消防設計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
營運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申請取得初步設計許可和施工設計許可。未取得初步設計許可的,營運單位不得組織開展核電廠施工設計;未取得施工設計許可的,營運單位不得組織開展核電廠工程主要消防系統的施工。
第十條 申請初步設計許可的營運單位,應當向國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初步設計許可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專門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施工設計許可的營運單位,應當向國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施工設計許可申請書;
(二)施工設計專門文件。
第十二條 經國防科工委許可的核電廠消防設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做出對該項設計的消防安全功能有實質性影響或功能性改變的變更。確需變更的,營運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申請取得核電廠消防設計變更許可(以下簡稱變更許可)。
?
第十三條 申請變更許可的營運單位,應當向國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消防設計變更申請書;
(二)消防設計許可文件;
(三)擬變更的消防設計;
(四)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條 營運單位應當選擇具備一定消防資質條件的施工安裝單位,依照核電廠消防設計許可文件的規定,組織核電廠消防工程施工。
第十五條 營運單位應當與核電廠工程施工安裝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核電廠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核電廠消防工程竣工后,營運單位應當組織自驗收。
對于含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核電廠工程,營運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檢測后,組織自驗收,并編寫自驗收報告;對于核島、常規島等廠房自動消防設施,難以委托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測試的,營運單位應當按照調試程序要求進行自驗收,并編寫自驗收報告。
核電廠消防工程未經自驗收或者自驗收不合格的,營運單位不得將核電廠投入試運行。
第十七條 核電廠消防工程自驗收合格的,營運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申請取得核電廠工程消防驗收許可。未取得核電廠工程消防驗收許可的,營運單位不得將核電廠投入正式使用。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
關于堅決防范遏制小型餐飲場所群死群…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關于公布消防領域突出問題系統整治工…
社會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
消防產品質量安全全鏈條整治工作方案
關于嚴格規范消防監督檢查的通知
關于人員密集場所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