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適合信息公開的其他方式。
總局檔案館(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32號平安嘉苑安全大廈3層307房間)設立主動公開信息免費查閱點,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信息。
四、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程序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向總局申請獲取信息時,應當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向宣教辦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總局政府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網址:http://zfxxgk.chinasafety.gov.cn)中“申請公開”功能在線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下載打印并填寫申請表,通過郵寄(傳真)或現場提交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右下角注明“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信息公開申請表》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請公開信息的用途;
5.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采用書面或電子文本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到宣教辦現場提出口頭申請,由宣教辦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十一)宣教辦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登記回執;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二)宣教辦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轉送相關司局提出答復意見。
總局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經宣教辦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答復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總局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請,比照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程序辦理。
(十四)宣教辦應當依據業務司局提供的答復意見,按照申請人在《信息公開申請表》中注明的提供方式,向申請人出具《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結果告知書》進行答復。
五、監督
(十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總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駐總局監察局舉報。舉報查實的,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總局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附則
(十六)本辦法由宣教辦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6日發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安監總廳〔2013〕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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