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相關建議。
事故單位和現場指揮部應當妥善保存并整理好與應急處置有關的書證和物證。
第九條 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故單位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信息報送情況等;
(二)先期處置情況,包括自救情況、控制危險源情況、防范次生災害發生情況;
(三)應急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
(五)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演練、執行情況;
(六)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裝備、物資儲備、資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 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發生后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情況、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聯動情況;
(二)指揮救援情況,包括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資源調動情況、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情況;
(三)應急處置措施執行情況,包括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應急資源保障情況、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擴大采取的措施情況、防控環境影響措施執行情況;
(四)現場管理和信息發布情況。
第十一條 應急處置評估組應當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應急處置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應急處置基本情況;
(二)事故單位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三)地方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
(五)經驗教訓;
(六)相關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將應急處置評估內容納入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改進和加強日常管理、應急準備及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情況進行總結,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生產安全險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成立事故調查組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未成立事故調查組的,由現場指揮部或事發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是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到事故危險狀態消除期間,為搶救人員、保護財產和環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動。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險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對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但損害未達到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的事件。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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