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準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一條? 核查處理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以及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事項。
(二)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國家有關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
(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設在煤礦礦區的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類煤礦的舉報事項。
(四)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煤礦舉報事項之前,應當相互溝通,避免重復核查和獎勵。
(五)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六)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條? 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1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第十三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五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4日發布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1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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