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公布、備案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解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衛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
第三條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食品及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程等食品安全技術要求。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生產企業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第五條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公布具體程序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漢語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再加斜線,組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代號。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示例:
DBS××/×××-××××
代號順序號年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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