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產培訓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防科工委對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內民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督查。主要內容為:
?。ㄒ唬?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實施情況;
?。ǘ?安全生產培訓資金的保證情況;
(三)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ㄋ模?民爆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情況;
?。ㄎ澹?建立安全生產培訓檔案情況;
?。?其他需要督查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國防科工委監督、檢查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情況,確保其按照國防科工委頒布的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培訓。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工委或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的,責令其停產整頓:
(一)未將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ǘ┪唇⒔∪珡臉I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檔案的;
?。ㄈ┪粗Ц稄臉I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期間工資及培訓費用的。
第二十八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工委或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生產企業由國防科工委撤銷其安全生產許可,銷售企業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撤銷其銷售許可證:
?。ㄒ唬┤斡梦传@得相關資格證書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其資格證書失效的;
(二)未按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
第二十九條? 篡改安全生產培訓記錄、檔案或騙取、偽造安全資格證書的,由國防科工委吊銷其資格證書,并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未按照國防科工委頒布的培訓大綱實施培訓的,由國防科工委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從事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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