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其他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實行部長月值班制度。
值班部長由副部長按排序輪流擔任,在值班月份原則上不離京外出。辦公廳年初提出本年度部長值班安排方案,報部長審定;因工作需要調換時,由辦公廳協調、請示其他副部長同意后報部長確定。
值班部長值班期間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其他部領導出國、出差期間或不在機關時分管工作中的急要事務;
(二)出席需要有部領導參加的會議、活動;
(三)負責接待來訪的中央國家機關部門負責同志和地方黨政負責同志;
(四)處理其他需要部領導辦理的專項事務。
第五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實行請銷假制度(含休假)。
(一)部領導出國訪問報國務院批準。部長離京外出,按規定向國務院報告;其他部領導離京外出,由本人事前向部長報告,由辦公廳通報其他部領導。
(二)各部門、各單位正職離京(埠)外出,事前需書面請示分管部領導同意后報部長批準;出國訪問,需經部外事部門并分管部領導、分管外事的部領導審核,報部長批準。
(三)各部門副職離京(埠)外出,事前需書面請示本部門正職同意后報分管部領導批準;出國訪問,需經本部門正職、外事部門審核,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后,呈分管外事部領導批準。
(四)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同志不得同時離京(埠)外出,應至少保證一名負責同志在京(埠)處理日常事務。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同志外出經批準后,需報辦公廳總值班室備案。
第五十四條 內外事活動安排。
(一)邀請部領導出席國內各類活動的通知、請柬、來函等,均由辦公廳統一安排,提出意見報批,其中涉外活動由外事部門統一安排。部領導參加有關港澳臺僑活動,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二)部領導與外賓或重要內賓會見、會談時,陪同參加的有關部門應做好會談記錄,必要時有關部門應印發會談紀要;對會談中議定的事項,有關部門應認真落實。
(三)環境保護部設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由部宣教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部新聞活動由部宣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歸口管理。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或組織媒體新聞活動。
(四)機關各部門工作人員以職務身份或工作時間參加各類涉外活動應事先報外事部門核定。
第五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實行方便、務實、熱情、高效的接待制度,盡可能為地方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來部辦事創造條件。
(一)中央國家機關、各地方省部級領導來部商談工作,由部領導出面接待。接待活動除部領導直接安排的以外,由辦公廳統一安排。
(二)外部門司局級領導及地方地市級領導來部商談工作,一般由有關部門負責接待。如有要事需要與部領導商談的,由接待部門提出,報部領導同意后安排。
(三)其他人員來洽談工作,通過辦公廳聯系的,由辦公廳轉有關部門接待;直接與有關部門聯系的,由有關部門接待;涉及到幾個部門工作的,由辦公廳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接待。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來京,根據需求,在接送站、交通、住宿等方面提供服務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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