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務公開
第十九條 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信息發布和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條 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二條 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根據要求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
第二十四條 加強環保系統內部監督和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各項監督、稽查、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或不正當的環保行政行為,主動征詢、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環境保護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自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積極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行政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必須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堅持領導責任制,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部領導和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同志應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對于來上訪的群眾,部信訪主管部門視情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接待處理,承辦部門和單位不得推諉扯皮;各部門、各單位應重視新聞媒體和其他渠道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必須主動查處、整改。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及時報送政務信息,完成政務信息約稿,為領導決策提供信息支持;鼓勵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活動,引導民間環保組織健康發展。
第七章 廉政建設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規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必須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并說明情況;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追究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依法依紀查處。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及環境保護部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倡導艱苦奮斗、勤儉節約,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強化內部審計,嚴格執行國家和環境保護部的財務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部領導及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同志必須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環境保護部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其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八章 工作安排及檢查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制定年度法規、標準、規劃、會議、外事、培訓、宣傳、執法檢查等計劃,下發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做好年度工作計劃安排,認真落實部年度工作重點和各項工作計劃,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執行情況報告,報辦公廳呈送部領導。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并向部領導及辦公廳反饋執行情況。
辦公廳應加強部內各部門、各單位和對外有關工作的協調,充分發揮樞紐作用,確保政令暢通;對部工作計劃及重要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適時通報情況,確保計劃落實。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實行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部長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 部務會議由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部長或委托副部長召集并主持。部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并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會議、文件精神及黨和國家領導同志的指示;
(二)通報國內外形勢,分析環境形勢,部署環境保護部重要工作;
(三)審議環境保護部起草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
(四)討論決定環境保護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部長專題會議提請部務會議審議的事項及其他需部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部務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安排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
第三十六條 部常務會議由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辦公廳主任組成,由部長或委托副部長召集并主持。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
部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會議、文件精神及黨和國家領導同志的指示;
(二)審議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審議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總量控制計劃、全國及各省(區、市)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和年度(半年)減排進展情況,報國務院審批的部門規劃環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部門預算、環境保護重大投資安排及其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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