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已于2000年5月15日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局長:李傳卿
二000年六月八日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由于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從而使行政處罰錯誤或者顯失公正,并造成了嚴重后果晨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過錯與處罰相適應、行政誡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的下列行為,應當天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失職行為;
(二)無法定依據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三)違反法定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五)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六)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行為;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因行政案件承辦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六條 因行政案件審理組織過錯導致做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行政案件審理組織的成員應當共同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但是已經表示不同意見的成員除外。
第七條 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執法機構的負責人過錯導致做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執法機構的負責人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八條 因行政復議部門的有關人員過錯造成行政復議案件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行政復議部門的有關人員執法過錯責任。
第九條 兩人以上共同行為導致的行政執法過錯,依其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條 因檢驗、檢定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的,檢驗、檢定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過錯行為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積極進行了糾正的;
(二)因過失出現錯誤關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其他可能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追究過錯行為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不配合有關調查,阻撓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
(二)對控告、揭發、檢舉行政執法過錯的知情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行政執法過錯的;
(四)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出書面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26…
加快培育服務消費新增長點工作方案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
關于加強博物館藏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文物博物館單位開放安全管理…
養老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人民防空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生產現場安全通道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