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發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8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8號
的,由企業的上級管理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的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集體企業的領導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集體企業財產、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集體企業違反本條例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的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上級管理機構應當予以糾正,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集體企業上級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二條 阻礙集體企業領導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擾亂集體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者無法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的組建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制的各類公司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公司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六條 城鎮中的文教、衛生、科研等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供銷合作社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性集體企業應當遵循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具體管理辦法按國務院發布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執行。
集中安置殘疾人員的福利性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 軍隊扶持開辦的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并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庫 名: 01. 國家法律法規庫(49年--94年)(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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