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靈活交易
第十條 靈活交易方式包括:根據電力系統需要開展的短期、臨時交易;合約電量轉讓(置換)交易;輔助服務補償交易等。
第十一條 交易主體可根據系統運行情況,開展短期、臨時電能交易。
(一)短期交易:購售雙方協商簽訂季度、月度的電能交易合同進行交易。
(二)臨時交易:購售雙方事先約定交易條件,簽訂合同,授權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直接開展交易。
第十二條 跨省(區)水電臨時交易按電監會《南方區域跨省(區)水電臨時交易方案(修訂版)》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購電方或售電方經合同其他方同意,可將合同的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并簽訂有關轉讓協議,按《南方區域發電權交易指導意見(試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跨省(區)電能交易的輔助服務補償按電監會《南方區域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實施。
第五章 價格與網損
第十五條 長期合約交易購售電價格執行國家批復價格。短期及臨時交易的價格通過交易主體協商、掛牌等市場方式形成,并報政府有關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長期合約交易的跨省(區)輸電價格及送端電網的輸電價格按照國家的批復價格或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未批復或未規定輸電價格的,可由輸電方與送、受電方按照有利于跨省(區)電能交易的原則協商確定,并報國家有關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輸電價格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七條 跨省(區)輸電網損及送端電網的輸電網損按照國家批復的標準或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未批復或未規定的,可以前三年同期同電壓等級線路的平均輸電損耗為基礎,由送、輸、受三方協商確定,并報國家有關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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