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證電力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市場監管。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履行全國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區域監管局(以下簡稱區域電監局)負責轄區內電力市場監管工作。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城市監管辦公室協助區域電監局從事電力市場監管工作。
第四條 電力市場監管依法進行,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電力市場主體、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電力市場的法規、規章。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監管對象與內容
第七條 電力市場監管的對象包括電力市場主體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電力市場主體包括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發電企業、輸電企業、供電企業,以及經電力監管機構核準的用戶。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包括區域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調度機構。前款所稱供電企業包括獨立配售電企業;前款所稱區域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包括區域電力調度中心、區域電力交易中心。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市場主體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管:
(一)履行電力系統安全義務的情況;
(二)進入和退出電力市場的情況;
(三)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資質的情況;
(四)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
(五)進行交易和電費結算情況;
(六)披露信息的情況;
(七)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
(八)平衡資金賬戶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況外,電力監管機構還對發電企業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管:
(一)在各電力市場中所占份額的比例;
(二)新增裝機、兼并、重組、股權變動或者租賃經營的情況;
(三)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和違規交易行為;
(四)執行調度指令的情況;
(五)執行與用戶簽訂的有關合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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