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營業廳、公開欄、電子顯示屏、便民資料手冊、信息發布會或新聞媒體等多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并同時在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發布和更新。
第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編制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索引、名稱、內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電力用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公開內容的用途。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如不能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依申請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供電企業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電企業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采取以下措施對供電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和考核:
(一)供電企業應每年編寫信息公開年報,于次年3月5日前在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發布。
(二)電監會于每年3月31日前,對所有供電企業上一年度通過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主動公開信息情況進行統計,形成年報,予以公布。
(三)電監會將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監管范圍,對工作突出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并通報當地政府。
(四)供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公開有關信息或者公開虛假信息的,電力監管機構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供電企業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撥打電話或發送短信至電力監管投訴舉報熱線12398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或登錄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點擊電力監管機構的“信息公開意見箱”進行網上投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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