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煤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案為鑒深刻汲取教訓,增強依法辦礦管礦意識,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篩選了4個煤礦典型執法案例,現予公布。
案例1:2025年7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按計劃對某煤礦開展監察執法時,通過查閱圖紙資料和深入現場核查,發現該礦一處已穿越探水線的掘進工作面上覆采空區大量積水,存在嚴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作業,一旦采空區積水突破薄弱巖層,極可能造成突發性透水事故等突出問題。該行為反映出煤礦水害防治意識不強、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上述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并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
案例2:2025年8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對某煤礦瓦斯超限核查時,發現超限報警邏輯明顯異常,經分析研判、調閱視頻及入井勘察,查實該礦在監控系統中增設“一鍵替換”功能,用低值數據“替換”高值超限數據,擅自對監控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導致監控系統不能監測真實數據并及時報警斷電,易引發人員窒息或爆炸事故。該行為反映出煤礦法治意識淡薄,重生產輕安全,罔顧礦工生命安全,處心積慮弄虛作假逃避監管。上述行為符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第(六)項的情形,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七)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并將2名相關人員“行刑銜接”移送司法機關。
案例3:2025年8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對某煤礦監察執法時,通過調閱重點區域作業人員軌跡、視頻記錄,發現該礦在沖擊地壓危險區域作業時未嚴格執行人員準入制度,未嚴格落實防沖措施,一旦發生事故易造成災害擴大。該行為反映出煤礦防沖意識弱化,事故教訓汲取不深刻、標準執行不嚴、安全管理浮于表面等突出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并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同時約談其上級公司并下達風險提示函。
案例4:2025年9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按計劃對某露天煤礦開展監察執法時,發現該礦內排土場臺階高度為72.15m,大于設計值的2倍。該行為反映出煤礦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對超高臺階可能引發滑坡、坍塌的重大安全風險視而不見等突出問題。上述行為符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認定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的通知》第二條的情形,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七)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并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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