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國營煤礦設計若干規定
發 文 號:(85)煤地方字第1159號
發布單位:(85)煤地方字第1159號
嚴重的礦井或年產15萬噸及以上礦井,應按礦山救護小隊的技術裝備給予配備,其隊員由下生產人員兼任。
六、提升、通風、排水和設備壓縮空氣
第四十四條 當礦井年產量為6-15萬噸時,可選用一套提升設備。年產量為21-30萬噸時,選用一套或兩套提升設備。
當礦井配備二套提升設備時,其中:主提升設備提煤,副提升設備提矸及完成其它輔助作業;當配備一套提升設備能完成全部升降任務時,這一套提升設備可作混合提升。
礦井提升絞車一般按第二水平條件選定,當第一水平服務年限超過20年時,也可按第一水平條件選定。在絞車服務年限內,需換裝電動機時,應考慮其可能性。但以換裝一次為宜。
第四十五條 礦井設置二套提升設備時,提煤的不均衡系數,有井底煤倉時,為1.1-1.15;無井底煤倉時,為12。
副井提升設備最大班作業時間,不超過5小時。
礦井設置一套提升設備時,提煤的不均衡系數取1.25-1.3。最大班凈作業時間不超過7小時。
副井提升設備在最大作業班提矸及完成其它輔助作業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人下井時間,立井超過40分鐘;斜井不超過60分鐘。升降工人的總時間工人下井時間的1.5倍計算。
(2)升降其它人員的時間,按升降工人時間的20%計算。
(3)提矸量按日出矸石量的50%計算。
(4)運送坑木、支架按日需要量的50%計算。
(5)運送炸藥和雷管按1-2次計算。
(6)運送保健車按1-2次計算。
(7)運送設備按2次計算。
(8)其它按3次計算。
運送長材料和較大設備可在非最大作業班進行。
第四十六條 采用定容裝載時,提升絞車的荷載應按提升容器可能達到的載重量計算。主提升絞車電動機的功率,應考慮1.1左右的備用系數。
第四十七條 斜井活動天輪直徑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40倍。
第四十八條 傾斜井巷中,礦車運煤裝滿系數按松散煤安息角計算或采用以下數值。
井筒傾角20度及以下為0.9-1;
傾角大于20度,而小于25度為0.85-0.9;
度角25度及以上為0.8-0.85。
第四十九條 礦井主要扇風機選型,應能滿足第一水平各個時期的礦井阻力變化,并適當照顧下一水平的通風要求。當礦井阻力變化較大時,可更換一次電動機。并根據需要。采用串級調速等節能措施。
風機應留有一定的余量,離心式通風機設計轉速一般不大于最大轉速的90%。
第五十條 礦井主要扇風機的配置,風機服務年限5年以下或年產6-9萬噸的低沼氣礦井,可配置一臺主要扇風機。兩臺電動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其它情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主排水泵的選擇,必須能使水泵工作總能力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
備用水泵的臺數應不少于工作水泵臺數的70%,且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的 總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
檢修水泵臺數不少于工作水泵臺數的25%、
對于正常涌水量為每小時50立方米及以下,且最大涌水量為每小時100立方米及以下的礦井,可選用兩臺水泵,其中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根據情況在主排水泵房內預留安裝水泵的位置。
第五十二條 主排水管路一般敷設兩趟。其中一趟停止使用時,其余管路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為每小時50立方米及以下,且最大涌水量為每小時100立方米及以下斜井,可敷設一趟管路,其能力應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
第五十三條 礦井水PH值小于5時,應采取防酸措施。
第五十四條 地質地形條件允許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可通過鉆孔下排水管,管材采用鋼管。
沿進風井筒敷設的排水管,一般采用焊接連接。當井筒較深時,排水管宜分段選用壁厚。
第五十五條 每臺水泵排水量小于每小時100立方米時,兩臺水泵的吸水管可共用一個吸水井,但其濾水器邊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吸水管直徑的兩倍。排水量為每小時100立方米及以上時,應有獨自吸水井。
第五十六條 井下生產采用壓縮空氣站,必須設于井下新鮮風流處,可選用礦用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
其它情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執行。
七、地面生產系統
第五十七條 地面生產系統應根據煤質、煤的用途及用戶要求選擇工藝流程,努力實現機械化、半機械化,以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十八條 地面生產系統設計應在保證礦井連續生產和滿足產品品種和質量要求的條件下,力求環節少,布置簡單、緊湊合理,充分利用地形地物。
設備通過能力應能與礦井最大小時提升能力相適應。
第五十九條 井口設備布置:
(1)立井井口根據井型大小選擇機械操作,對于15-30萬噸礦井應逐步做到聯動和集中操縱:
(2)斜井井口車場,可根據地形及提升條件選擇平車場或甩車場。平車場豎曲線半徑不小于15米。在井口附近的筒內設防跑車裝置。重車線設擋車器,空車線設阻車器。甩車場豎曲線半徑采用12-15米,空重車線的高差不宜大于1米;
(3)有條件的井口,運輸距離不大時,礦車可用自動滑行:
(4)箕斗井井口受煤倉有效容量為箕斗容量的3-7倍。
第六十條 翻車機可根據井型和用途選用電動,自動或手動翻車機。受煤倉有效容量在礦車逐個運來時,為5-7輛礦車容量。當礦車成列運來時,為0.5-1列車礦車容量。
第六十一條 要采取措施提高煤炭質量,要進行揀矸,群礦煤炭集中外運的系統,可根據運距條件確定原煤集中或分散揀矸。
適于洗洗的煤種,為滿足用戶要求且經洗選后經濟效益顯著的,群礦一般可合建洗選 廠。年產量為30萬噸礦井,有條件也可建坑口洗選廠,洗選廠項目單列。
第六十二條 根據煤質、煤層篩分大樣資料及用途和銷售情況,確定分級與否或分級的粒度,并選用高效篩分設備經設備以縮小廠房面積。分級后的煤塊應有防碎措施。要分裝分儲,以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經濟效益。群礦可合建篩選廠,項目單列。
條六十三條 礦井的儲裝系統,可按外運方式、地質、地形、裝車量及品種等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因地制宜確定儲裝方式。
當通過準軌或窄軌鐵路裝車外運時,其煤倉容量可為一次裝車量的1.2-1.5倍,但采用準軌外運的還不得小于礦井一天的產量。儲煤場容量為礦井3-7天的產煤量(運輸條件較好的礦區取下限)。
當用汽車外運時,可不設固定煤倉,采用儲煤場儲煤,配置裝煤機裝車。儲煤場容量為5-10天的產煤量(缺煤地區取下限)若設固定倉時,其煤倉容量可為1-1.5天的產煤量。并設落煤場地,其容量為3-7天。
有地形條件適宜儲裝合一的礦井,煤倉容量可為礦井2-3天的產煤量,且可設落煤場地、但不設返煤設施,直接裝車。
第六十四條 排矸場應結合環境保護及綜合利用全面考慮,可根據具體情況分期設置。場地選擇應符合安全規程,優先考慮排在荒山溝谷或洼地。
第六十五條 排矸設備每天三班工作,每班工作七小時,生產能力不均衡系數采用1.5。
第六十六條 礦井機修車間主要擔負礦井部分設備的中修和小修任務。主要設備一般按下表配置(略):
邊遠地區或鄰近有機修能力的礦井,可酌情增減。
第六十七條 礦井應加強煤質檢查,設煤樣室。群礦可合建化驗室。30萬噸礦井也可單獨設化驗室。
第六十八條 礦井一般要設衡器。群礦可集中過磅,分別計量。
八、總平面布置
第六十九條 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應有實測的地形圖和必要的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資料。地形圖的比例尺根據地形條件、企業規模和工程性質采用1:500或1:1000。
第七十條 工業場地的選擇,應充分考慮礦井開拓、生產系統布置及外部運輸銜接的合理性,在山區還應考慮鐵路、公路及架空索道有進線的可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場地選擇應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形,盡量利用山坡荒地,不占良田果園,少占耕地,不拆遷或少拆遷村莊。
(2)不壓或少壓可采煤層,特別是淺部煤層。
(3)場地不受洪水及內澇威脅。
(4)場地選擇要避開采空區及滑坡、巖溶等不良工程地質地段。
(5)不占用國家保護的文物古跡。不妨礙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七十一條 平面布置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布置緊湊合理,節約用地。盡量縮短場內運輸線路及管線長度,以節約建設資金及降低生產成本,并符合防火、衛生、安全等要求。
第七十二條 豎向布置應盡量利用原地形,滿足生產、運輸和裝卸作業要求;盡量減少場地土石方工程及防護工程數量;確保場地排水暢通,防洪可靠。
第七十三條 對改擴建礦井,本著節約的原則,應充分利用已有的場地、生產設施及建筑物。
第七十四條 場內運輸、工業場地內的窄軌鐵路,其軌距應和井下一致。窄軌鐵路運輸方式,應與生產系統、運輸任務多少及場外運輸結合考慮,有條件時應盡量采用自溜運行,當不宜采用自溜運行時,可考慮鋼絲繩運輸或人力推車。工業場地內窄軌鐵路運輸有關技術規定,按“煤炭工業設計規范”執行。
第七十五條 坑木場應設在便于卸車的地點,采用準軌鐵路運輸時,卸車線長度按3-5輛長度計算。采用其它運輸工具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坑木場的貯存量不少于礦井30天的坑木消耗量。場內應考慮消防通道及消防設施。
第七十六條 工業場地(包括選煤廠)占地面積指標應控制在:15-30萬噸,不大于1.8(公頃/10萬噸):6-9萬噸不大于1.5公頃。
九、地面運輸
第七十七條 礦區地面運輸,應按礦區的總體規劃,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并根據運量、運向、服務年限,結合地形、地質條件和河流的利用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采用準軌鐵路、窄軌鐵路、公路、水運及架空索道等的運輸方式。
設計中應注意節約用地,少拆民房、少占良田熟地,有利灌溉,方便交通;不壓煤或少壓煤;力求技術經濟合理,效益顯著。
礦井本身生產、生活物資和傷病救護短途運輸,應采用汽車,其大小汽車配備數量是:
6-9噸 2-4輛
15-30萬噸 4-6輛
第七十八 礦井的對外運輸,其年運量按設計年產量計算;其日運量按不同的運輸方式,乘以下列不均衡系數:
標準軌鐵路 1.15
窄軌鐵路 1.15-1.25
公 路 1.15-1.25
架空索道 1.35
第七十九條 標準軌距鐵路設計,應與鐵路部門密切聯系取得協議。并應符合現行《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條 窄軌鐵路設計,應符合現行《煤礦地面窄軌鐵路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路的設計,應盡量考慮永久公路和臨時公路相結合。對已有道路應盡量加以利用,并應符合現行《廠礦道路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架空索道及水運的設計,應符合現行架空索道及水運專業規范的規定。
十、供配電、信號及通訊
第八十三條 礦區供電設計,應根據煤礦電力負荷的分布和發展情況,結合地區電力規劃,合理確定供電電源、電壓等級、供電方式、礦區變電所位置和建設順序,并應留有發展余地。
室外變配電裝置應盡量避開粉塵污染源或處于上風向位置,在有粉塵污染地區應采取加強絕緣的措施。
第八十四條 礦區電源應由兩個獨立電源供電。其電源線路,當一回路停止運行時,另一回路保證所有礦井全部用電負荷。
第八十五條 礦區變電所主變壓器一般選用兩臺,考慮負荷增長,運行方式,經技術經濟比較,有明顯效益時,也可選 用三臺,當一臺停止運行時,其余應保證全部礦井安全和生產用電,且不小于全部負荷75%。
第八十六條 礦井供電電壓可視具體條件采用6千伏、10千伏和35千伏的電壓。
第八十七條 礦井應設兩回電源線路,其中一回必須是專線,另一回經主管部門批準,可由鄰近線路T接。但T接用戶不應多于三戶,T接點應設分段開關,當一回電源線路停止運行時,另一電源線路應能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當另一回距電源較遠,架線確有困難時,可設備用發電機組,其容量應能保證礦井安全用電量。
低沼氣、涌水量小(正常能水量50米3/小時、且最大涌水量100米3/小時以下),年產量9萬噸以下、開采深度較淺的斜井和平峒可設一回專用線。
第八十八條 礦井應設地面變電所,在工業場地內設有礦區變電所的礦井,不另設礦井地面變電所,年產量6-9萬噸的礦井,服務年限不長,高低壓配出線不多時,其高壓部分可采用簡單的室外構架,低壓部分可在其它生產廠房附建配電室。
第八十九條 礦井變電所應按如下主要原則設計:
(1)有兩回進線的變電所,應采用分段單母線;
(2)變電所負荷的同時系數,可取0.85-0.9;
(3)變壓器一般選兩臺,一臺停止運行時,另一臺應保證生產必須的用電負荷;
(4)高低配電裝置應預留不少于總安裝數25%的備用位置,低壓配電屏應有1-2回備用出線。
第九十條 在半地下式煤倉中,如原煤干燥,粉煤較多 ,煤塵較大的地方,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若采用有效的防塵措施后,可選用防塵型或封閉型電氣設備。
當電氣設備在隔開的房間內時,不受以上限制。
第九十一條 井下電壓應采用6千伏、660伏及127伏。
對已有380伏電壓的改擴建礦井,仍可采用380伏供電電壓。
第九十二條 井下主變電所應由兩回及以上電纜供電,并引自地面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電纜截面選擇,應在一回停止送電時,其余仍能保證原有全部負荷供電,電纜的選擇和敷設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 主排水泵200千瓦及以上用高壓電動機。條件允許時應采用直接起動,主排水泵電動機為低壓時,井下供電變壓器一般不少于兩臺,當任一臺變壓器停止運行時,其余應能保證排出最大涌水量時所需電容量。
第九十四條 工業場地內的照明和動力由同一臺變壓器供電,路燈及照明有較高要求的用戶線路不與動力線路合用,路燈應集中管理。
第九十五條 嚴禁井下明火、明電照明,井下必須設固定照明和移動照明,固定照明的裝設要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移動照明采用礦燈,其配備的礦燈數,按井下生產在籍人員和50%管理人員總和的125%計算。
第九十六條 計量儀表安裝,應執行有關儀表裝置規程,儀表裝設應滿足對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監視及企業對電能消耗量的考查。生產用電與生活用電分別計量。
第九十七條 礦井下列生產環節應設信號裝置:
(1)主、副井提升設備;
(2)采區上、下山提升設備;
(3)井下大巷運輸系統;
(4)采區中巷運輸系統;
(5)地面窄軌機車運輸系統;
(6)采用多臺設備連續運輸的地面生產系統;
(7)矸石提升設備。
第九十八條 年產量15萬噸以上的礦井,地面生產系統較為復雜時,可裝設簡易的有觸點集中控制裝置。
第九十九條 生產礦井,行政電話和調度電話可共用一臺交換機,根據礦井的不同規模,設50-100門,礦井對附近鄉、鎮或縣郵電局的中繼線,最少應設置2-3對,有礦務局時,對礦務局的中繼線最少應設3─4對,其中一對作為生產調度用,在架設通信線路不經濟或有困難時,可使用多路無線電話設備。
第一百條 下井通信電纜備用芯線對數如下:
(1)礦(廠)地面或井下干線15-30%;
(2)立井井筒50%左右;
(3)斜井井筒和平峒30%左右。
第一百零一條 新建礦井應設電視機接收系統,距電視臺比較近的礦井,應設電視共用天線系統。距電視臺較遠的,收看有困難的礦井,可裝設電視差轉機。
第一百零二條 新建年產量21萬噸及以上的礦井,有條件時可設置計算機管理系統,根據需要裝設適當數量的終端機。用電話線將其連至礦計算中心的計算機上,實現數據通訊。
第一百零三條 在下列地點應裝設磁石式直通電話:
(1)井底━━井口━━絞車房之間;
(2)裝載點━卸載點━絞車房之間。
十一、地面建筑
第一百零四條 地面建筑設計必須貫徹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美觀的方針。
第一百零五條 設計前,應具備必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地形、氣象等原始資料。
第一百零六條 地面建筑物標準應按井型大小、使用要求、服務年限區別對待。服務年限短的礦井可采用簡易結構。
對改、擴建的礦應充分利用已有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結構形式的選擇,應根據使用要求、工程地質條件、地震烈度等因素并結合當地材料來源和施工條件合理確定。
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主要工業建筑物及構筑物的設計,可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慮。倉庫建設標準,按下表選用:表(略)
第一百零八條 行政、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積,以勞動定員(改、擴建礦井以新增定員)為依據,其項目指標按下表選用:(見表11-2)(略)
第一百零九條 居住區宜建在附近的村、鎮或幾個礦聯合設置,其公共建筑亦宜合并建設。邊遠和偏辟地區亦可獨立設置。
第一百一十條 居住區設計按下列標準執行。
(1)單眷比:
年產15萬噸及以上的省(區)、地(市)屬煤礦∶8∶2(不再考慮雙職工系數)。
縣(市)屬煤礦和年產6-9萬噸的省(區)、地(市)屬煤礦∶9∶1(不再考慮雙職工系數)。
邊遠礦區,有特殊民族風俗的地區,其單眷比可適當放寬。但省(區)礦不得超過7∶3。
(2)帶眷系數:4(包括職工本人在內)。
(3)單身宿舍建筑面積,每人7.5平方米。
(4)職工住宅建筑面積,平均每戶42-45平方米,對邊遠和偏辟地區可適當放寬,但不超過50平方米。
(5)居住區的公共建筑項目及建筑面積指標按下表(略)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