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衛生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了減少礦山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保障礦山職工安全與健康,進一步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衛生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我部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召開了國家計委、國家材料投資公司等九個國務院有關委、部(局、總公司)及部分省勞動部門參加的工作研討會,征求了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衛生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試行)》的意見,現已修改完善,予以頒發。
該項工作涉及的部門多,范圍廣,請各部門之間密切配合,并請將執行中的情況及時告訴我部。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衛生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頒發)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礦山建設工程竣工投產后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以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礦山安全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 建設項目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工程設施應與礦山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放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金屬非金屬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以下簡稱《專篇》,內容見附件1)。建設項目驗收必須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工業衛生設計總結》(以下簡稱《設計總結》)。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實施安全衛生“三同時”負全面責任。
第七條 設計單位對編寫建設項目的《專篇》、《設計總結》及落實初步設計審查中有關安全衛生方面的意見負責。
第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衛生工程和設施的“三同時”依法實施統一監督,參加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的設計文件不得批準施工;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同意驗收投產。
第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衛生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分級進行: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由勞動部參加審查和驗收。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包括受中央各部門委托)組織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參加審查和驗收。
三、地(市)有關部門組織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由地(市)勞動部門參加審查和驗收。
四、縣(市)有關部門組織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由縣(市)勞動部門參加審查和驗收。
第十條 負責組織審查驗收的部門應把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項目年度計劃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分送給各級勞動部門的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組織審查的單位或建設單位必須在初步設計審查前15天通知有關勞動部門參加審查,并提前報送設計說明書,包括《專篇》及主要附圖。建設單位須報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與工業衛生初步設計審查表》(見附件2)。
第十二條 勞動部門派員參加初步設計會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將審查意見填入審查表。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設計后,建設項目才能被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勞動部門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單獨進行安全衛生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經審查同意后,如果在建設中需修改與安全衛生有關的項目,應征得勞動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初步安全檢查,達到安全試生產條件,方可進行試生產。
第十六條 負責竣工驗收的單位或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將《設計總結》報送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三個月報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與工業衛生竣工驗收審查表》(見附件3),以及關于工程進度,安全與工業衛生設施工程完成情況、存在問題的材料。
第十七條 勞動部門派員參加竣工預驗收,并對存在的安全衛生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第十八條 勞動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單獨在竣工預驗收前進行安全與工業衛生預驗收。
第十九條 在正式驗收中,勞動部門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審閱竣工驗收的有關圖紙資料;
(二)聽取設計、建設單位的設計工作報告和建設工作報告;
(三)聽取工程質量檢驗單位的檢驗報告;
(四)深入現場進行重點檢查。
第二十條 勞動部門將驗收意見填入驗收審查表。驗收合格的礦山才能正式投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及各級政府的有關處罰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與衛生專篇設計內容
2.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與工業衛生初步設計審查表(本刊略)
3.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與工業衛生竣工驗收審查表(本刊略)
4.《辦法》與《專篇》的簡要說明(本刊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內容
第一節 設計依據及工程概述
第一條 國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有關安全與工業衛生的規定。
第二條 采用的主要技術規范、規程、標準和其它設計依據。
第三條 工程設計的任務、范圍、性質、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第四條 工程設計中涉及安全問題的新科研成果、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第二節 地質安全與總圖設計(初步設計中有的可不重復)
第一條 礦區地質條件對安全的影響分析
1.礦區在區域構造中的位置、區域地層、構造、礦產。
2.礦床特征與開采技術條件分析。
3.礦區大斷層、破碎帶,滑坡和泥石流的性質和規模。
4.礦區地下水賦存特點;地面水流系統和有關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當地歷年降雨量,最高洪水位。
第二條 其它自然條件對安全的影響分析
1.廢棄老隆、空洞的分布范圍,開采深度和積水情況。
2.硫化礦體引起自燃自爆的參數。
3.煤硫共生的礦體,當有沼氣和二氧化碳存在時的含量。
4.礦區塵毒和有害物質來源及其組份。
5.雷電、地震等情況預測的主要危險因素及相應的防范措施。
6.本礦的四鄰對本礦安全衛生的影響及防范措施。
第三條 總圖設計中各類建設物的安全距離,主要有毒有害氣體、塵土與主導風向的關系。鍋爐房、汽油庫、炸藥庫、氧氣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倉庫對全礦安全與衛生的影響及防范措施。
第四條 采選生產能力,主要工藝以及危害健康的因素、防范措施。
第五條 礦井開拓方式,運輸方式及設備,通風防塵設備及設施,提升、排水,壓縮空氣設備。
第六條 采選技術裝備和電氣。
第七條 礦區供電,給排水和防洪排澇設施。
第八條 尾礦庫概況。
第三節 礦床開采安全
第一條 礦井井口區,要害建筑(構筑)物和工業場地,交通道路等,一般應避免設在有滑坡、崩塌、滾石、泥石流、洪水等災害威脅的地點。如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避免時,必須有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二條 礦井、水平(中段)、采區(采場,盤區)安全出口的布置,說明其可靠性。
第三條 采礦辦法,礦層開采順序,采空區處理方法和各礦柱尺寸的確定,要有同本礦發全相適應的可靠性分析。
第四條 建筑物、水體、鐵路、公路、橋梁下采礦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特殊采礦方法、開采順序、頂板管理、保安礦柱尺寸留設的依據,特殊情況下的防災措施等)和對建筑物、水體、鐵路、公路、橋梁的保護處理措施及防地震災害的措施,地表移動及變形的觀測措施。
第五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要劃定可能發生的范圍;要說明開拓部署、采礦順序、開采方法與沖擊地壓的關系;要有沖擊地壓監測系統、專門機構和人員以及采掘中有效防范措施。
第六條 對開采工作面進行地壓分析,并說明頂板管理方法、頂板觀測儀器儀表的選擇和防止頂板冒落的措施對地壓的適應性(包括對特殊頂板所采取的軟化或強化措施)。
第七條 地表采空塌陷地區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 露天采礦最終邊坡角、工作幫邊坡角的選擇與圍巖性質、穩定性的適應性和防滾石的可靠性;選用穿孔、裝載、運輸設備與臺階要素、爆堆高度、礦體和穩定性的適應性。
第九條 露天礦爆破危險區和安全避炮設施以及臨近最終過坡的特殊爆破措施。
第十條 最終邊坡安全監測,維護、清理、加固等措施。
第十一條 局部可能出現不穩定邊坡的分析及提高穩定性措施。
第十二條 大爆破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尾礦庫初期壩和堆積壩的穩定性分析。筑壩方法及調洪庫容,排(溢)洪能力,排(回)水設備和設施及措施的選擇與本庫區匯水面積、主要補給水來源及其流量,以及本地區最大暴雨、洪水頻率的適應性。
第十四條 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及尾礦壩的動態監測和通訊設備。
第十五條 排土場地質情況及穩定性分析,防止滑坡、坍塌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第四節 礦井通風安全可靠性分析
第一條 說明通風系統、裝備、風量分配、風質、風速對保證安全和良好的作業環境的可靠性。
第二條 礦井通風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風門、風橋、調節風窗、風道、反風裝置、風機、防爆門等)的布置,形式、質量要求及其安全可靠性分析。
第三條 保證冬季進風溫度達到標準的措施及可靠性分析。
第四條 與煤共生的礦體,預防沼氣爆炸和沼氣突出的措施和可靠性分析,按煤礦的設計標準進行。
第五條 深凹露天礦的通風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條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五節 預防礦山火災
第一條 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設計中必須有綜合和專項預防礦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并說明其可靠性。
第二條 地面消防水池的容量、礦井選廠消防管路系統及其支管閥門和消防栓布置同本礦安全適應性分析。
第三條 地面,井下消防器材庫及器材設置和井下防火門設置情況。
第四條 礦井、采區、采空區及設備防火監測系統的設置情況。
第五條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六節 預防礦山水災
第一條 礦井和深凹露天礦水害(包括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老窿水、暗河、地表水等)對開采的威脅分析及相應的預防措施。
第二條 礦井及露天采場設計排水能力和防水設施的選擇同本礦區主要補給水來源、涌水量和涌水條件的適應性。
第三條 防止突然涌水淹井措施,包括預防地面洪水淹井和井下突然涌水淹井的工程、設施(對防水閘門要有強度設計及確定試壓方法的說明);露天采礦場防排水和防滲漏的措施。
第四條 存在問題及建議。
第七節 機電和運輸安全
第一條 說明提升設備選型的安全可靠性;提升信號、安全門、搖臺閉鎖裝置的設置情況;安全制動,防過卷,防斷繩保險,防誤操作裝置及人行梯(道)的設置情況;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機、事故處理的保護措施。
第二條 說明斜井(斜坡道)提升系統的防跑車裝置,運人車輛的跟車信號和安全保險裝置。
第三條 說明礦區運輸的路基、路面、橋涵、排水溝、邊坡治理、會車點和路標及回頭彎設置同行車密度、車型和行車視野的安全適應性。對有冰期的礦區,要有特殊安全行車要求。
第四條 說明索道運輸的特殊安全措施和要求,索道跨越高壓輸電線、工業建筑物、居民區、鐵路、公路等上空時的防掉斗措施。
第五條 說明礦區鐵路運輸的特殊發全措施和要求,按需要設置的避難線、安全線和制動檢查所。
第六條 說明平硐溜井運輸的特殊安全措施和要求,穿過局部不穩固地層的加固措施及安全通道。
第七條 說明各種破碎機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八條 說明皮帶運輸的特殊安全措施和要求,防跑偏、防過載、防撕裂、緊急制動裝置和最大坡度。
第九條 說明礦山供電系統的可靠性,尤其要說明需雙回路供電場所的系統可靠性。
第十條 電氣設備的接地、防漏電、防過流三大保護裝置及其可靠性分析。
第十一條 電氣防火、防爆措施和井下防靜電、防雜散電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居高廠房、井架、天輪架、水塔、煙囪等),炸藥庫,汽油庫,地面降壓站(變電所)、地面電力設備和地面牽引網絡的雷電保護裝置、礦井井口防雷電導入的設施。
第十三條 存在問題及建議
第八節 爆破和火工產品器材安全
第一條 說明對炸藥、起爆器材和起爆方法的特殊安全要求。
第二條 說明井下和地面爆破材料庫的結構及布置,最大貯存量和安全距離,庫房防潮、防火、防水和防爆的安全措施及保衛措施。說明井下爆破材料庫的通風、照明、采暖和專用硐室的安全特殊要求。
第三條 設計有炸藥加工廠的礦山,要說明廠址選擇的原則、防爆安全距離,并要詳細敘述預防發生爆炸和產生職業病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九節 礦山救護,安全儀表裝備、安全檢測人員配備
第一條 礦山救護隊的設置和裝備與礦山安全需要的適應能力。
第二條 根據礦山類型,提出相應的安全儀表及裝備數量。
第三條 對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人員、通風防塵及沼氣檢測等特殊工種人員的配備要求。
第十節 工業衛生
第一條 礦山采場及選廠的生產性粉塵、有毒、有害氣體、不良氣象條件、噪聲、振動及其它生產性有毒有害因素的預防措施。
1.防塵供水系統及其它綜合防塵措施(包括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措施)裝備的設計說明。
2.防暑降溫及避寒升溫、防凍、防潮措施。
3.噪聲超過85分貝的設備所采取的消聲措施,接觸噪聲和振動的操作人員個體防護措施和作業場的防護措施。
4.井下內燃機尾氣凈化裝置及凈化效果分析。
5.有毒有害氣體及其它有毒有害因素的預防措施。
第二條 有放射性危害的礦山,應按國家有關放射衛生防護的規定,提出防止射線危害的設施。
第三條 對礦山醫院規模、井口保健站和井下急救站的設置,事故發生后的應急措施及救災的適應能力作出說明。并有職業病防治機構和人員、設施配備要求。
第四條 礦山衛生輔助設施的布局,男女浴室設施及就浴能力、休息室、更衣室、洗衣房、太陽燈室、哺乳室、女工衛生室等設置情況。
第五條 井下污水排放,含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的治理措施;礦區生活及生產用水的水質分析及水質不合格時的治理措施。
第十一節 安全與工業衛生設施投資及管理機構
第一條 安全與工業衛生設施投資:
1.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儀器、儀表和設施。
2.防火,防水所配置的設備、儀器和設施。
3.防滑坡,坍塌,潰堤所配置的監測儀器、儀表和設施。
4.頂板管理的監測儀器和儀表。
5.防放射性危害所配置的監測儀器、儀表和設施。
6.噪聲、振動監測與防治的儀器、儀表和設施。
7.防寒、防凍、防高溫的設施。
8.勞動保護、安全教育裝置和設施。
9.勞動保護、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項科研。
10.事故應急措施。
第二條 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機構及人員配備(指有機構和人員承擔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1.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2.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設備、儀器、儀表和設施的維修及保養、日常監測檢驗人員。
3.安全教育機構及人員。
第三條 安全與工業衛生設施投資表。
第十二節 有關圖紙(初步設計中有的可不重復)
1.礦井主要運輸大巷和主要提升井筒內的管線、設備布置斷面圖;井上井下對照圖;巷道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
2.礦井通風系統圖、網絡圖。圖中須標明風流方向、通風設施位置、風量、負壓、風阻。通風系統要求采用軸側投影示意圖。
3.礦山地質地形圖和水文地質圖。
4.露天礦圍巖、尾礦庫初期壩基、排土場地基工程地質勘探圖。
5.礦山防滅火系統圖,圖中須標明水池、管路布置、消防栓、防火監測系統,消防材料位置等。
6.水(尾)砂充填的礦井充填系統圖。圖中須標明水池、水(尾)砂制備站,管路布置和充填信號系統等。
7.礦山排水系統圖。圖中要標出水倉,排水泵房、排水管、防止穿水淹井設施的位置。
8.礦山防塵供水系統圖。圖中要標明水池位置和容量、管路系統、噴頭裝置的位置。
9.礦山運輸系統圖。包括井下、平硐溜井、斜坡箕斗、膠帶運輸機、汽車、鐵路運輸等。
10.采礦方法及采礦區(中段)巷道布置圖。
11.井底車場平面布置圖。
12.礦山供電系統圖、通訊系統圖。標明設備布置位置和電話布置位置。
13.煤硫共生礦的沼氣、二氧化碳監測系統布置圖。
14.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監測系統布置圖。
15.選礦工藝流程示意圖。
16.礦區生產、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統圖。圖中要標明水池位置、容量、管路系統,消防栓位置等。
17.礦山地面工業廣場平面布置圖。
18.礦區總平面布置圖(包括尾礦、尾水、廢碴(渣)、廢液的輸送路線和堆存位置,工業及民用主要建筑和設施,主要生活、福利衛生設施,交通和礦屬各基層單位位置等)。
19.尾礦庫平面圖。庫容曲線圖和堆壩工藝流程示意圖。
20.排土場布置圖。
21.其它圖紙。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辦法
關于扎實做好春節和全國兩會期間礦山…
全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師…
金屬非金屬礦山智能化建設指南(2025…
礦山智能化建設相關激勵政策
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摸底調研工…
2025年第四批典型執法案例(非煤礦山)
2025年第四批典型執法案例(煤礦)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廢止】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