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堿(燒堿、聚氯乙烯)行業準入條件
發 文 號:發改委2007年第74號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7-11-02
實施日期:2007-12-01
? 為遏制氯堿行業盲目擴張趨勢,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規范行業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氯堿(燒堿、聚氯乙烯)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 各有關部門在對氯堿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信貸融資、電力供給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
??? 附件:氯堿(燒堿、聚氯乙烯)行業準入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氯堿(燒堿、聚氯乙烯)行業準入條件
??? 為促進氯堿行業穩定健康發展,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提高行業綜合競爭力,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有序發展、調整結構、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對氯堿(燒堿、聚氯乙烯)行業提出以下準入條件。
??? 一、產業布局
??? (一)新建氯堿生產企業應靠近資源、能源產地,有較好的環保、運輸條件,并符合本地區氯堿行業發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除搬遷企業外,東部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和與其相配套的燒堿項目。
???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鐵路、水路干線兩側,及居民聚集區和其它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衛生產品、精密制造產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國家及地方所規定的環保、安全防護距離內,禁止新建電石法聚氯乙烯和燒堿生產裝置。
??? 二、規模、工藝與裝備
??? (一)為滿足國家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新建燒堿裝置起始規模必須達到30萬噸/年及以上(老企業搬遷項目除外),新建、改擴建聚氯乙烯裝置起始規模必須達到30萬噸/年及以上。
??? (二)新建、改擴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必須同時配套建設電石渣制水泥等電石渣綜合利用裝置,其電石渣制水泥裝置單套生產規模必須達到2000噸/日及以上。現有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電石渣制水泥生產裝置規模必須達到1000噸/日及以上。鼓勵新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設大型、密閉式電石爐生產裝置,實現資源綜合利用。
??? (三)新建、改擴建燒堿生產裝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屬陽極、石墨陽極和水銀法電解槽,鼓勵采用30平方米以上節能型金屬陽極隔膜電解槽(擴張陽極、改性隔膜、活性陰極、小極距等技術)及離子膜電解槽。鼓勵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產技術替代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技術,鼓勵干法制乙炔、大型轉化器、變壓吸附、無汞觸媒等電石法聚氯乙烯工藝技術的開發和技術改造。鼓勵新建電石渣制水泥生產裝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