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護生態環境,規范鉻化合物生產建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鉻化合物生產裝置(以下簡稱鉻化合物生產建設),應當依法取得《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鉻化合物,是指以鉻礦、碳素鉻鐵等含鉻原料生產的鉻酸鹽、重鉻酸鹽、鉻酸酐等產品,以及利用鉻酸鹽、重鉻酸鹽或者鉻酸酐等生產的鉻鹽、鉻氧化物等產品。
第四條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五條 從事鉻化合物生產建設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規劃布局。
(二)具有固定的場所。
(三)具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標準的鉻化合物生產裝置以及含鉻污染物(包括含鉻渣料、液體和粉塵,下同)治理和綜合利用設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設施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的初審工作。
申請《許可證書》,應當向生產裝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證明文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項目土地使用證明或者土地規劃意見。
(八)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含鉻污染物治理和綜合利用方案)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九)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安全評價報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和重大危險源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備案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企業新建鉻化合物生產項目申請《許可證書》的,不需提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文件和第九項的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安全評價報告。
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受理機關驗證材料復印件的真實性后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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