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
〔87〕化生字第892號
化工生產中易燃、易爆物質多,生產工藝高溫高壓危險大,吸煙火種多流動,引起火災爆炸機會多。
近年來化工企業,因吸煙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屢有發生,給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給職工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部頒有關防火防爆安全制度和“四十一條禁令”對嚴禁吸煙已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單位一直未認真執行。為深刻吸取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教訓,杜絕和減少火災、爆炸事故,嚴格火種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是生產過程有易燃、易爆物質的企業,廠區內皆為禁火區,嚴禁吸煙。
二、從原料到產品都無易燃、易爆物質的化工企業的油庫、化學品庫,應視為易燃、易爆場所。在其周圍30米之內視為禁火區,嚴禁吸煙,并設立明顯標志。
三、凡與禁火區域相聯通的各種排液溝、電纜溝等附近和出口處10米以內,嚴禁吸煙,嚴禁停放機動車和其他明火作業。
四、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內,不得設立吸煙室。
五、在生產、使用、儲運易燃、易爆物質的廠區或區域內,已設立的吸煙室,要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立即撤銷。并在全廠職工中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使職工認真自覺地執行。
六、1987年底以前,分級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決定的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要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和紀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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