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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經委經生〔1987〕537號《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將《化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獎罰試行規定》補充規定如下。
一、各級化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根據《化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試行辦法》,在實行監察活動中,按《化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獎罰試行規定》對單位和個人的罰款,被罰單位在接到罰款單后,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財務處如數繳納罰款。財務處單列帳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財務處每年結算一次,所罰款70%返回企業,15%返回地、市(含單列市)化工主管部門,10%留在省廳,5%上繳化工部行政司財務處(上繳化工部行政司財務處的款,寄北京市工商銀行地安門分理處,帳號:8901301,并注明化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罰款)。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監察組要指定專人負責本系統的罰款和支出情況,自己建立收、支明細帳目。
四、所有罰款只能用于改造安全衛生工作和獎勵在安全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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