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乱子伦片免费观看,国产免费AV片在线播放,亚州欧美国产在线人,欧美又大粗又爽又黄午夜视频,精品下部隐私100%无遮拦,黄色三级视频网站,亚洲欧美日韩视频一区,久久精品免费老鸭窝,精品国产黑色丝袜高跟鞋,手机看片自拍自拍日韩

安全管理網

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暫行制度

發 文 號:(85)化科字第911號
發布單位:(85)化科字第911號
o;。申請動火的負責人根據“動火證”所列的各項安全措施,經再次檢查確認安全可靠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第一百三十七條 "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第一百三十八條 動火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1.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動火,必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頭或盲板,經清洗、置換后,有代表性的多處取樣分析可燃氣體(蒸氣)的濃度等于或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5%(體積比)。
2.應把動火現場的可燃易燃物質清除干凈。乙炔發生器(乙炔鋼瓶)、氧氣瓶和動火點的水平距離應大于10米,高處動火,有火星濺落時,應用石棉布等不燃物接火,不許向下散落。動火下方的設備、管道等應確保無泄漏,并用濕麻袋等掩蓋。
3.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看火(監護)人員,動火完畢,應進行檢查,余火媳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八節 一般防火安全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預防火災的一般規定:
1.禁止在科研場所吸煙,吸煙應到指定地點。
2.禁止在科研場所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需時應經消防部門審查批準。
3.禁止在科研場所焚燒雜草和垃圾。
4.禁止帶引火物和發火物進入危險場所。
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內。
6.禁止使用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服。
7.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物品,應放入置于安全地點的鐵制容器內,并及時清理。
8.禁止攜帶小孩和家屬進入科研區域。
第一百四十條 各種發火源,如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磨擦、沖擊和高溫表面等作業,必須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進行管理。危險場所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防雷避雷裝置必須按規定要求設置。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避免操作中發生靜電或放電的規定:
1.禁止在裝卸油品或其它易燃液體的過程中取樣和將金屬物進入罐(槽車)內檢修。取樣和檢修應在裝卸完畢經靜置以后進行。
2.禁止使用噴射蒸汽加熱易燃液體和易燃氣體。
3.在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內,嚴禁穿化纖服裝。作業人員應根據需要,可穿著導電纖維服和導電鞋,或設置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正在革新、改變工藝條件時,應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靜電危害。

第九章 危險物品管理
第一節 范圍與分類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放射性等性質。在科研、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受到毀損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 危險物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爆炸品、氧化劑和有機過化物、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燒物品、易燃液體、毒害品、腐蝕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種類。
第一百四十四條 危險物品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有些雖然不屬危險物品,但容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也應加強管理。
第二節 裝卸運輸
第一百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熟知危險物品一般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并經考試合格持證者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危險物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中應按照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帶相應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和拖拉。
第一百四十八條 危險物品裝運時,起爆器材、炸藥和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車或同船裝運。
第一百四十九條 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信號。槽車、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并配備專用消防器材。
第一百五十條 運輸爆炸、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應由保衛部門指派專人押運,押運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一百五十一條 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司機必須經過危險物品裝卸運輸的安全教育),不得在繁華街道或職工上下班進出院(所)的高峰時間行駛和停留,行車中要保持規定的車距、車速,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
第一百五十二條 運輸放射性物品、爆炸品和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必須包裝牢固、嚴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運輸氯酸鈉、氯酸鉀等和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用鐵底板棚車和汽車掛車。
2. 禁止用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鋼瓶等危險物品。
3. 令季節裝運液化氣體鋼瓶的車輛(或槽車),要有防曬設施或傍晚裝運。
4. 裝卸放射性物品應用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工具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第一百五十三條 裝過危險物品的車、船在卸完后必須徹底清掃。對裝過劇毒品的車、船,卸后必須進行洗刷。
第三節 貯存保管
第一百五十四條 庫、場內存放危險物品,要嚴格執行危險品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1. 放射性物品不得和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 炸藥不得和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3. 炸藥不得和其它爆炸性藥品同存一庫。
4. 危險物品和普通物品同庫存放時應保持適當的距離。
5.遇水燃燒、易燃易爆和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場地貯存。
第一百五十五條 危險物品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施,并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貯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調溫、導除靜電和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與科研區、生活區應有適當的距離。
第一百五十六條 危險物品倉庫、放射性物品倉庫應設有防衛設施,并劃定警戒線,掛設警戒牌。
第一百五十七條 危險物品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 危險物品倉庫必須有出入庫和發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1.劇毒物品、炸藥、放射性物品必須實行兩人、兩鎖、兩本帳保管,由保衛部門按規定監督。
2. 劇毒物品、炸藥、起爆器材的發放,必須持危險物品領(退〕料單,經保衛部門批準,由兩人簽領,方可發放。發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耗量。
3. 保管人員要按管理危險物品范圍,配備防護用品和器具。貯存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解毒藥物。
第一百五十九條 倉庫存有起爆器材或炸藥時,在未搬出前,不得繼續存入和原存放不同的起爆器材或炸藥。
第四節 使用
第一百六十條 使用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按規定妥善管理,對劇毒物品、炸藥和放射性物品也實行兩人、兩鎖、兩本帳保管,對臨時使用危險物品更要嚴格控制領用量,多余的危險物品應及時退料或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使用(含試生產)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走:
1.試驗車間、場所及其建筑結構和工藝設備等均應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消防、通風、降溫、防潮、避雷等安全設施,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設施。
2. 易燃物品的加熱設備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操作過程中如必須使用明火或煙道氣、易燃性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封閉外露明火的安全措施。
3. 電器設備、照明、儀器儀表應根據科研或使用危險物品的性質采取隔離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條 使用放射性物質,必須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如密閉隔離操作等)。接觸高劑量放射源的操作人員,必須有特殊的個人防護器材。
第一百六十三條 產生或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必須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品和解毒藥物。操作人員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衣服,否則不得離開工作場所。嚴禁用手接觸劇毒物品。不得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
第一百六十四條 放射性檢驗和校正射線機時,要在可靠地區進行。檢驗時周圍15米內要設圍欄,并掛有明顯警示牌。
第五節 廢物處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包裝過劇毒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銷毀。
1. 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不得改用。
2. 包裝器材的銷毀必須在保衛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第一百六十六條 報廢的劇毒、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的處理。必須預先向保衛部門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處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要加強廢舊物資的安全回收管理。凡含有危險性物質的廢容器、設備、管道、管件、閥門等,必須按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清洗、置換處理,并經收繳部門檢查認可。
第一百六十八條 科研過程中產生的毒物廢渣,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一百六十九條 課題結束,應將剩余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作妥善處理,否則該課題不算結束、不能進行驗收。
第十章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第一百七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管理,應遵照國務院、勞動人事部(原國家勞動總局)和化學工業部頒布的有關條例、規定執行,這些規定是:《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國務院(1982年2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勞動人事部(1982年8月)《蒸汽用爐安全監察規程》 原國家勞動總局(1980年7月)《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修訂后的條款 勞動人事部(1985年5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原國家勞動總局(1981年5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原國家勞動總局(1979年4月)《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原國家勞動總局(1981年2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原國家勞動總局(1981年6月)《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原國家勞動總局(1951年3月)《化工高壓工藝管道維護檢修規程》、《化工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 化學工業部(1984年4月) 《化學工業部所屬研究院(所)機械動力管理條例和管理制度(試行)》 化學工業部科技技司(1982年12月)
第十一章 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
第一節 基 本 原 則
第一百七十一條 院(所)必須認真做好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采取綜合治理措施,消除有害物質和有害物理因素的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文明科研。
第一百七十二條 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基本要求是: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做好噪聲、射線、高頻輻射等的防護;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加強“三廢”的綜合利用和治理,“三廢”排放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預防職業病的發生,實行定期監測和體檢。
第一百七十三條 院(所)應以“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規劃,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 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嚴格執行國家和化學工業部規定的有關法規。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三廢”排放標準和危害嚴重的項目必須限期解決。
第一百七十五條 嚴禁轉移塵毒危害,不得將沒有防塵防毒和“三廢”治理措施的科技成果轉讓出去。已轉讓和擴散出去的應負責技術指導,解決防治措施。
第二節 新建工程
第一百七十六條 凡新的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擴試、中試和轉讓的科技成果),科管、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標準。切實做到勞動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即三同時),并按規定報批。
試驗裝置中的勞動保護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宜對“探索未知”掌握的程度、可行性和試驗規模,參照有關標準或資料,提出“三同時”的具體內容并報批。
第一百七十七條 新建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勞動保護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并要有安技、環保、衛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凡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和沒有上述部門簽字認可的,不得施工、投產。
第一百七十八條 引進國外工藝、設備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衛生防護保護設施和環境保護施設,經檢驗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隨意取消。
第三節 治理與防護
第一百七十九條 凡科研過程中散發有毒有害物質、噪聲和高頻輻射等作業,都應積極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護措施。如果科研、設計時沒有考慮到,而在試生產或擴大試驗過程中,發現有新的不安全因素,應立即補設防治措施。
第一百八十條 產生有毒害物質的工藝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或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有毒或高毒物料,革新工藝,增設防護設施,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操作。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產生和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要加強通風并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和凈化處理等措施或納入工藝流程中,不得任意排放。
第一百八十二條 在科研區內應避免各種不同性質的車間和裝置互相產生影響。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內除值班窒外,不得設置住房和工棚。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有粉塵和毒物的作業崗位,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有劇毒、強腐蝕和惡臭的物質,要經過處理,合格后方準排放。
第一百八十四條 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有可靠的防護設施,要定期檢查,加強維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護設施,末經主管部門同意和院(所)長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一百八十五條 對裝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管道、容器進行維修時,要嚴格進行安全檢修制度和進入容器、設備內檢修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容器,必須符合安全運輸要求,以防外漏和擴散,檢驗部門要嚴格督促檢查,包裝不合格不得出車間,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志。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在產生、使用和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噴泉,并有禁止飲食、吸煙和特殊安全、衛生警告標志。這些設施要有專人管理,保證安全使用。
第一百八十八條 產生高頻輻射危害的設備,應裝有屏蔽吸收等防護設施。接觸射線、激光等輻射作業,應采取人體的有效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條 礦山開采和采石,應實行濕式或敞開式干法作業,并應全面實行通風、沖洗和噴霧水等綜合措施。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采用先進工藝。噴砂作業應采用封閉噴砂除塵等措施。
第四節 檢測與標準
第一百九十條 院(所)應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的各種有毒有物質的含量。準》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各項檢測應由安技、衛生等部門或其它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結果應存檔并通知和報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九十二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塵毒濃度等的監測管理,應按《化工企業勞動環境有毒因素監測工作管理辦法》(84)化生字第1252號文)的要求執行。
第五節 體檢與職業病
第一百九十三條 新職工入院(所)后,應經過健康檢查,人事部門根據其健康狀況,對不適于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不能分配到有毒有害崗位。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由醫務部門組織定期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院(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定具體檢查時間。有特殊情況時可隨時進行檢查。
第一百九十五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人員,視情況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病療養等措施,并應優先安排休養、療養。
人事部門應根據衛生、安技部門建議,對持有職業禁忌證和過敏證者,應及時調離。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未滿18周歲的職工,不得在有毒有害崗位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條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必須經省、市級職業病醫院或職業病專科確診。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地治療和妥善安排,并定期復查。
第十二章 安全撿修
第一節 檢修準備
第一百九十八條 為確保檢修安全,編制檢查計劃應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
第一百九十九條 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特別是大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在布置檢修項目時,必須落實安全措施,交待安全事項。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到檢修機具齊備,安全可靠。
第二百條 檢修部門的負責人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檢修現場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第二百零一條 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槽罐、裝車、裝置、塔釜、管道和溝道等),清洗置換和分析檢驗,均由設備所管部門負責進行。
1.清出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物質不得隨意排放。
2. 裝存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容器,要用惰性氣體置換、不準用空氣直接置換。
3. 清洗置換的設備、管道,必須進行多點取樣分析,取樣應有代表性,確保清洗置換安全可靠。
4. 清洗置換的標準和動火手續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進入設備內部檢修時,除按防火防爆要求清洗置換外,須用空氣置換達到衛生要求(一般含量應在19-22%),有毒氣體和粉塵含量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
第二百零二條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物質和蒸汽設備、管道檢修,必須采用金屬盲板或堵頭,將聯接的進出管堵斷,必要時應拆卸一截。切忌依賴原有閥門而不加盲板、堵頭或折斷。
第二百零三條 檢驗部門和設備所管部門的負責人,應對檢修設備置換清洗的安全可靠性負責。在檢修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查置換分析檢驗。確認合格后方能交與檢修人員進行檢修。
第二節 罐內作業
第二百零四條 進入容器、設備(槽車、槽罐、塔釜、裝置、溝道等)內部作業,必須辦理申請手續并得到批準,要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第二百零五條 入罐前5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經檢驗符合標準方可進行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要經常分析、檢驗。
第二百零六條 檢修人員在入罐前有權進行全面檢查,并嚴格執行設備清洗置換分析的規定。做到分析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末斷不進;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第二百零七條 罐內作業,必須采取妥善的隔離措施,要按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配備救護繩索,以保證應急撤離時使用,檢修現場由檢修部門指派專人監護
附件下載:會員登錄 點擊此處下載附件:
網友評論 more
創想安科網站簡介會員服務廣告服務業務合作提交需求會員中心在線投稿版權聲明友情鏈接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