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查處督辦通知書》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本部門及督促下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做好下列事項: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提出意見;
(二)依據事故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企業給予吊銷資質證書或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或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罰款等處罰,對違法違規人員給予吊銷執業資格注冊證書或責令停止執業、吊銷或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罰款等處罰;
(三)對違法違規企業和人員處罰權限不在本級或本地的,向有處罰權限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上報或轉送事故事實材料,并提出處罰建議;
(四)其他相關的工作。
第七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查處督辦事項。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書面說明。
第八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查處督辦事項后,要向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書面報告,并附送有關材料。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后,依照規定解除督辦。
第九條 在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查處督辦期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部質量安全司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住房城鄉建設部質量安全司負責對事故查處督辦事項的指導和協調。
第十條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一般事故的查處督辦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情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總結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工作,并報告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工作實行通報和約談制度,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作不力的下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約談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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