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建設事業可持續發展,推動我國綠色建筑及其技術的健康發展,規范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的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綠色建筑是指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動的空間,同時實現高效率地利用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最低限度地影響環境的建筑物。綠色建筑是實現“以人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諧統一的重要途徑,也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以下簡稱“綠色建筑獎”)的管理。
第四條 綠色建筑獎分為工程類項目獎和技術與產品類項目獎。工程類項目獎包括綠色建筑創新綜合獎項目、智能建筑創新專項獎項目和節能建筑創新專項獎項目;技術與產品類項目獎是指應用于綠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創新、效果突出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第五條 綠色建筑獎的獎勵項目應符合國家和建設部發布的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六條 綠色建筑獎的申報應遵循自愿原則,獎勵工作應符合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要求。
第七條 綠色建筑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八條 建設部歸口管理綠色建筑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域內綠色建筑獎項目的申報和初審、推薦上報工作。
第二章 管理及執行機構的職責
第九條 建設部的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和實施綠色建筑獎的工作原則及管理辦法;
(二)組建和批準成立綠色建筑獎評審專家委員會;
(三)審定綠色建筑獎評審結果并公布獲獎項目;
(四)頒發《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證書;
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本條職責的落實。
第十條 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建設部科學技術司內)為日常管理和執行機構,負責以下職責:
(一)組織綠色建筑獎申報及評審;
(二)組織評審結果公示、報審和審定后獲獎項目發布與頒證;
(三)評審專家委員會的日常聯系與管理;
(四)建立并保管評審工作檔案;
(五)受理綠色建筑獎查詢事務和違反本辦法的舉報事宜。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由綠色建筑領域的技術專家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局、行業學(協)會的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評審標準;
(二)開展綠色建筑獎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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