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延期復核
第二十二條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延期復核合格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延期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體檢合格證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明或者繼續教育證明;
(四)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五)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核資料后,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于屬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復核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延期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對于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準予延期復核手續,并在證書上注明延期復核合格,并加蓋延期復核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作出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復核合格。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活動,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并記錄在檔。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每年年底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延期復核情況的年度統計信息資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二)考核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
(三)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撤銷資格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資格證書: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樣式(略)
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編號規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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