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推薦的項目為安全生產領域近5年內完成并通過省(部)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鑒定、驗收、評審或獲得發明專利后實際應用1年以上的科技項目,且提供應用證明和近兩年內的查新報告。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成果,應在國內核心期刊或國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或者正式出版專著;軟科學研究成果,應被有關部門或行業、企業在安全生產決策和管理實踐中應用或引用。涉及有關許可的科技成果,應提供具有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有關檢測檢驗、計量、安全標志等證明文件。
成果權屬有異議的項目不得作為推薦項目;已獲國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作為推薦項目。
九、項目完成人員主要包括對項目的總體方案設計、科研實施、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解決、轉化和推廣應用等方面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員以及論著主要作者。
政府部門公務人員或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作為項目完成人,應有發現、發明或技術研發成果證明,項目完成人排序一般應與發現、發明成果或技術鑒定文件中的排序一致。
十、項目完成單位應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投產及推廣應用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政府行政部門一般不作為項目完成單位。
十一、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每項推薦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實行限額管理。申報一等獎不超過15人,10個單位;二等獎不超過10人,7個單位;三等獎不超過5人,3個單位。
十二、成果獎勵評審
專家主審:每項推薦項目由3名熟悉專業的專家主審。主審專家應在專業組評審會前獨立提出書面意見。
專業組評審:專業組對推薦項目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專業組評審結果。各等級候選獎勵成果獲得參加評審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票數的為通過。
評委會評審:評委會評審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各等級候選獎勵成果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票數的為通過。
十三、評委會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知識產權及獎勵評審情況嚴格保密。候選人系當屆評委會委員的,在與其有關的成果評審時應回避。
十四、通過評審的候選獎勵成果,在專業媒體上進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異議受理到期后30日為異議處理期。
十五、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保密。涉及推薦項目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排序的異議,由該項目的推薦單位負責處理,處理意見報組織單位審定。
十六、組織單位對獲獎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并向社會公告。
十七、獲獎單位和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獲獎成果。管理部門應跟蹤管理,促進獲獎成果轉化與推廣。
十八、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的,經查證屬實,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給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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