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負責所轄作業區域內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業總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單位的材料審查及現場審核工作。
(六)負責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七)按事故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所轄作業區域內海洋石油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事故和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海油安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地區監督處的業務工作由分部領導。各分部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地區監督處的職責。
第三章? 分工負責
八、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協助主任工作并對主任負責。
各分部主任在海油安辦主任、分管副主任領導下負責本分部工作,對海油安辦主任、分管副主任負責。
九、主任出訪、出差和離職學習、休假期間,按排名次序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副主任出訪、出差和離職學習、休假期間,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其他副主任代管。
十、處長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領導下負責本處工作,對主任、分管副主任負責。
十一、各分部在所轄作業區域內履行職責。涉及幾個分部的工作,應當由作業區域所在分部會同有關分部研究處理;需要海油安辦決策的,應提出擬辦意見,按程序報海油安辦決定。
第四章? 工作決策和部署
十二、海油安辦負責起草的海洋石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標準、重要政策措施和行政許可項目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十三、海油安辦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各分部等方面的意見與建議。
十四、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必須堅決貫徹總局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十五、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十六、海油安辦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各分部在年中和年終向海油安辦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和重點工作計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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