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培訓機構在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2.擅自變更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培訓大綱進行培訓;
3.聘請不合格的教師進行培訓;
4.提供虛假培訓記錄;
5.變更已經確定的培訓教育計劃,減少培訓內容和時間;
6.超出資質證書確認的業務范圍從事培訓工作;
7.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培訓機構;
8.轉包安全培訓項目;
9.實施被取締的各種亂收費行為。
六、 對違反上述規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沒有明確規定進行處罰的,將其作為培訓機構資質考核的重要內容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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