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發 文 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1999]第7號
發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日期:1999-08-06
實施日期:1999-08-06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ǘ┡e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ㄈ┞犠C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的姓名;
?。ㄋ模└嬷斒氯擞袡嗌暾埪犠C主持人回避;
(五)告知當事人預先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第三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有權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并說明理由。其回避申請由主持人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接受,并告知理由。
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應當在收到聽證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
第三十七條 聽證由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以及與本案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參加聽證。聽證代理人應當向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鞒秩诵悸犠C會場紀律,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并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二)聽證筆錄人員宣布聽證案件的案由、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和工作單位及職務;
?。ㄈ┱{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ㄋ模┊斒氯司桶讣氖聦嵾M行陳述和申辯,提出有關證據,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五)調查人員和當事人雙方辯論;
?。┞犎‘斒氯说淖詈箨愂?;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在聽證過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調查人員、當事人、證人或者第三人發問,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
第三十九條 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聽證必須安排筆錄。
聽證結束后,聽證筆錄應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十條 聽證終結后,主持人應及時將聽證結果報告本部門負責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 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