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核實,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森林火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按照規定報告國務院,并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國家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 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啟動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在核實火災準確位置、范圍以及風力、風向、火勢的基礎上,根據火災現場天氣、地理條件,合理確定撲救方案,劃分撲救地段,確定撲救責任人,并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三十四條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群眾,并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供水條例
關于進一步加強養老機構安全管理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殯葬管理條例【2025年修訂】
商事調解條例
國家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應急預案
網售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治理行動方…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
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作廢】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年修…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