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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

發 文 號:安監管人字[2004]59號
發布單位:安監管人字[2004]59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文件
安監管人字[2004]59號
關于印發2004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人事部2004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2004年9月11日—12日將進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首次全國統一考試。
  為了做好第一次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編制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并經人事部組織審定通過,現予以印發公布。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是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指導性文件,按考試科目設置共分四部分:《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其內容和范圍是根據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工程技術人員的要求確定的。隨著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今后將不斷更新修改和完善。參加2004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按照本大綱做好考前準備。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編寫說明
根據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發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3]13號)的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受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委托,組織編寫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并經人事部審定通過。
本大綱包括《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生產事故安全分析》4個科目。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該大綱從實際出發,適應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重點突出,基本體現了安全崗位專業人員的素質,供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復習使用。
由于時間和水平有限,該大綱難免有疏漏和錯誤,我們將不斷修改和完善。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
目錄
一、《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二、《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三、《安全生產技術》
第一章 機械電氣安全生產技術
第二章 防火防爆安全技術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技術
第四章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
第五章 礦山安全生產技術
第六章 交通運輸安全技術
第七章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
第八章 水利電力安全生產技術
第九章 冶金安全生產技術
四、《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章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基礎知識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安全生產法律體系、范疇及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
考試內容:
一、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意義、安全生產執法的基本原則;
二、了解我國目前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和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范疇。
第二章 安全生產法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制定安全生產法的目的、適用范圍以及安全生產的方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應負的責任;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和人員職責等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法律責任;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中介組織機構的資質條件和責任等內容的掌握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總則
  一、掌握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二、熟悉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三、了解制定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主體。
第二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熟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職責;
  三、掌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提供及人員的能力要求;
  四、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五、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第三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熟悉從業人員的權利;
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拒絕權;
安全保障權、社會保障權、賠償請求權。
二、掌握應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服從管理的義務;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報告的義務。
第四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一、了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二、熟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舉報制度;
三、熟悉監察部門的職權;
四、掌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職權。
第五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一、了解應急救援體系;
二、了解應急救援組織建立的主體;
三、了解地方政府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
四、熟悉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五、掌握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和要求;
六、掌握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中的義務。
第六節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一、了解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二、熟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三、掌握生產、經營和儲存危險物品的條件及違法責任;
四、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節 中介組織機構的責任
一、了解中介組織機構應具備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條件;
二、熟悉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法律責任;
三、熟悉中介組織機構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熟悉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責任。
第三章 相關法律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而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掌握程度;對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重要意義、行政處罰的類別、適用范圍等內容的掌握程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安全管理方面應負的法律責任和對相關法律的了解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了解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而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二、熟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三、掌握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刑事責任。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一、了解立法依據、行政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的種類;
二、了解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三、了解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
四、了解適用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原則;
五、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權利;
六、了解行政處罰的程序、執行;
七、熟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立法目的;
二、熟悉勞動安全衛生法規;
三、熟悉勞動過程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具體規定;
四、熟悉勞動過程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具體規定。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了解立法依據、職業病范圍;
二、了解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職業病的前期預防;
三、了解勞動過程中職業病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四、熟悉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五、掌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一、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二、了解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的具體要求;
  三、熟悉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的具體要求;
  四、熟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五、熟悉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主要內容;
  六、掌握礦山事故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一、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總則;
二、熟悉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
三、掌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七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總則;
  二、熟悉道路通行的法律;
  三、熟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四、熟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相關規定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目的及有關單位安全責任等規定的掌握程度。
檢驗應考人員對制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重要意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和權利、煤礦安全監察等規定的掌握程度;對我國制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重要意義、特大安全事故的界定和相關部門責任以及對未履行責任者處罰等規定的掌握程度。
檢驗應考人員對制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目的、適用范圍、行政處罰的種類及程序等規定的掌握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了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總則;
二、熟悉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三、熟悉勘察和設計及工程監理等單位的安全責任;
四、熟悉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五、熟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
六、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規定;
七、掌握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一、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總則;
二、了解爆破器材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使用;
三、掌握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和懲處辦法。
第三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一、了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總則;
二、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登記的有關規定;
三、掌握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一、了解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總則;
二、熟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職責;
三、掌握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主要內容和法律規定的有關罰則。
第五節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一、了解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二、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類別、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職責;
三、掌握在發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有關方面應采取的措施、違反規定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
第六節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一、了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原則;
二、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權利、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的程序;
三、掌握行政處罰的適用、執行和備案等。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第一章 安全生產管理概述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概念的掌握程度;對現代安全生產管理理論的熟悉程度;對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現狀和安全生產管理方針的熟悉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概念
一、熟悉勞動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安全生產等基本概念;
二、掌握事故、事故隱患、危險、重大危險源等基本概念;
三、掌握安全、本質安全、安全生產管理等基本概念。
第二節 現代安全生產管理理論簡介
一、了解安全生產管理的發展歷史;
二、熟悉安全生產管理的原理與原則;
三、了解系統安全理論;
四、掌握事故預防原理與基本原則。
第三節 我國安全生產管理方針
一、 了解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現狀;
二、 熟悉我國安全生產管理方針及其含義。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掌握程度;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組織保障的熟悉程度;對安全生產投入制度的熟悉程度;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熟悉程度。
檢驗應考人員對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三同時”制度的掌握程度;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掌握程度;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的掌握程度;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對工傷保險制度的熟悉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 了解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必要性;
二、 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
三、 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
第二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組織保障
一、 了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要求;
二、 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要求。
第三節 安全生產投入
一、了解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基本要求;
二、熟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基本原則;
三、熟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方法。
第四節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了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要求;
二、掌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對象和內容;
三、掌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節 建設項目“三同時”
一、了解建設項目“三同時”的法律依據;
二、掌握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定義和內容。
第六節 安全生產檢查
一、了解安全生產檢查的類型及內容;
二、掌握安全生產檢查的方法及工作程序。
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一、了解特種設備的范圍;
二、熟悉特種設備的使用、檢測等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節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一、了解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
二、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選用原則及發放要求;
三、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第九節 工傷保險
一、 了解工傷保險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二、 熟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資格和待遇給付;
三、 熟悉工傷保險的實施范圍;
四、 了解工傷保險與工傷事故預防的關系。
第三章 安全評價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安全評價分類及其內容的掌握程度;對安全評價程序的掌握程度;對危險、有害因素分類及辨識知識的掌握程度;對安全評價方法的熟悉程度;對安全評價報告編寫的掌握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安全評價的分類
一、了解安全評價的分類;
二、熟悉安全預評價的概念及內容;
三、熟悉安全驗收評價的概念及內容;
四、掌握安全現狀評價的概念及內容;
五、掌握專項安全評價的概念及內容。
第二節 安全評價的程序
一、了解安全評價的一般程序;
二、熟悉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單元的劃分
一、熟悉危險、有害因素分類及辨識方法;
二、掌握安全評價單元的劃分原則與方法。
第四節 安全評價方法
一、了解安全評價方法的分類;
二、熟悉常用安全評價的方法。
第五節 安全評價報告
一、 了解安全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
二、 掌握安全評價報告的格式。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辨識與監控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基礎知識及辨識標準的掌握程度;對重大危險源的評價與監控措施的掌握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重大危險源的基礎知識及辨識標準
一、熟悉重大危險源的基礎知識;
二、掌握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方法。
第二節 重大危險源的評價與監控
一、 熟悉重大危險源的評價方法;
二、 掌握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
基本要求:
檢驗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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