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保證職業衛生審查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
第三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編制。
第二章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
第四條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
第五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審核或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埥ㄔO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的公函(2份);
?。ǘ┙ㄔO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備案)申請書(2份);
(三)屬于衛生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范圍的證明文件(復印件)(2份);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1份);
?。ㄎ澹┞殬I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1份);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含復核意見、專家簽名)(1份);
?。ㄆ撸┞殬I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1份);
?。ò耍┞殬I病危害預評價工作委托書(復印件)(1份);
(九)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1份)。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資料完整性和規范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評價報告的規范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進行備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憑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職業病危害一般或嚴重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當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應加蓋評價單位公章,標明修改日期。
第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應有專家組長的簽字,簽發日期,并附參加評審專家的名單及簽名,簽名應使用簽字筆或鋼筆。對建設項目有修改意見的,應有專家組長的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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