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強化農村客運聯合監管,完善聯合審批機制。各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并認真落實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機制,共同制定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細則,聯合開展對擬開通農村客運線路途經公路的技術條件、公路安全設施狀況、中途停靠站點及車輛技術條件要求及相關匹配情況等審核工作,形成聯合審核報告,作為農村客運班車開通依據。要組織農村客運企業對已開通的農村客運線路進行排查,不滿足《農村道路客運旅客運輸班線安全通行條件審核規則》的,要立即進行調整,消除安全隱患。
11.加快道路客運結構調整,源頭保障客運安全。道路客運企業要調研分析客運市場需求變化,科學調整線路和運力布局,對線路里程長、安全監管難度大的長途客運線路,要及時調整。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結合當地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嚴格控制并逐步減少800公里以上的長途客運班線,支持道路客運企業加快客運結構調整,鼓勵發展中短途客運、旅游包車客運等客運業務,充分發揮各種運輸方式的比較優勢。
(四)進一步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
12.強化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源頭監管。涉及危險貨物托運、充裝的企業和單位要建立并嚴格執行托運及充裝查驗、登記制度,嚴禁向個人或不具備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托運或充裝危險貨物。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不得承運超出經營范圍、與合同不相符、危險特性不明確的危險貨物,不得安排車輛技術狀況不合格、隨車裝備不完備、衛星定位終端不在線、隨車證件不齊全、貨物裝載不合規的車輛發車。各地交通運輸、公安、安監部門要依法督促企業或單位落實相關規定。
13.推進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試點,強化運輸過程監管。在2015年6個試點省份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試點工作,擴大試點范圍。第一批試點的6個省份要爭取實現50%以上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使用電子運單,其余各省(區、市)可以結合地方實際,借鑒試點省份工作經驗,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試點工作,充分發揮電子運單在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源頭監管和過程監管中的基礎性作用。
14.完善市場準入和異地備案制度,從源頭上遏制非法營運和監管盲區。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設定的企業、單位準入條件進行把關,嚴格市場準入管理。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充分滿足當地危險貨物運輸市場需要,對符合法定準入條件的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準入。要按照“誰許可,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對具有合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在異地正常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地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接受備案申請,并納入當地的安全監管;對長期異地經營、又不到經營地交通運輸部門備案、也不接受車籍地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依法吊銷經營資質。
(五)進一步提升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水平。
15.進一步加強動態監控系統應用,提升監管信息化水平。道路運輸企業要嚴格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和細化企業實施動態監控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崗位職責、監控工作內容和流程、違規行為的閉環處理、監控數據的統計分析、終端設備和平臺的維護等要求,提高系統的應用水平,真正做到“車輛一動,全程監控;車輛不停,監控不斷”。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推進聯網聯控系統與運政、危險貨物電子運單、旅游包車信息管理等系統結合,實現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的相互促進與融合,增強綜合監管和服務能力。要強化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監督考核,嚴把車載終端質量關,建立運營服務商服務質量評價及監督制度,將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及技術服務不到位、維護能力不足、無法滿足動態監控需要的運營服務商清退出市場。各地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動態監控信息共享和數據對接,依據法定職責實施聯合監管。
16.進一步推進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標準化。在總結福建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三部局共同推進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標準化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和部門職責分工,建立責任清單和權力清單,量化工作要求,規范安全監管的工作任務、具體內容、工作流程,做到日常照單監管,失職照單追責。
17.切實開展安全聯合約談。各地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聯合約談機制,對道路運輸企業存在駕駛員有嚴重違規駕駛行為、車輛動態監控不符合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整改不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責任事故、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等情形之一的,以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不到三級的道路客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要聯合約談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并將企業作為聯合檢查的重點對象。
18.深入推進安全風險管理,做好風險辨識和管控。道路運輸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部委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實做好安全風險管控工作,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源辨識,建立風險源清單,并逐一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強化高風險環節管控,做好源頭管理,做好事前預防,以最小成本達到最大安全保障。
19.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安全為導向的企業退出機制。各地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新《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的貫徹執行,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退出機制。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負同等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游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游車輛;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責令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其負責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活動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傳發動階段(3月份)。
各地要根據本方案的要求,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落實方案,做好組織發動工作。3月底前,要將本地的實施方案或計劃分別報三部局。
(二)全面推進階段(4至11月份)。
各地要按照活動方案要求,召開專題會議部署,統籌安排各項工作的實施進度,層層落實,將活動的各項內容和要求傳達到每一個企業,確保4月初各項工作順利啟動;要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作,協商解決活動開展過程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需要部級層面協調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要定期開展階段工作總結,通報各地區各單位活動開展情況,及時采取措施,確保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各項任務。
(三)總結完善階段(12月份)。
各地對2016年“道路運輸平安年”活動各項工作進行全面總結,12月25日前要將總結報告報三部局。
六、相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底線思維,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要位置來抓,發揚“三嚴三實”作風,求真務實,注重實效,不搞形式主義,防止走過場。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細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機制。要把“平安年”活動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的安全專項整治活動結合起來,積極推動活動工作內容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把活動開展情況納入地方政府考核范圍,強化活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部門配合,完善聯動機制。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具體要求和部門分工,明確工作職責,各部門要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開展聯合執法、綜合治理,形成分工明確、部門配合、社會支持、協調高效的工作機制。對于配合不好的、活動開展緩慢的,各省級交通運輸、公安、安監部門要聯合定期通報。
(三)加強對活動的督導檢查。各地各部門要圍繞活動整體安排,突出本地重點,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活動情況的跟蹤督查和考核。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不定期地開展檢查或互查。三部局將適時通過明查暗訪、重點抽查等方式組織專項督查,確保活動任務扎實開展,取得實效。
(四)做好活動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媒體和社會力量,做好活動宣傳,加強輿論引導,構建良好的活動氛圍,使全社會關注活動,并積極參與,發揮監督作用。要廣泛宣傳先進典型,通報典型案例,曝光安全隱患,引導企業規范守法經營。
活動期間,各省級交通運輸、公安和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要報送活動開展情況(電子郵箱:yssclc@126.com),好的經驗和做法要及時報送。
聯系人及電話: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柴曉軍,010-6529375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王政新,010-66263414;
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二司 呂兵,010-64463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