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及培訓記錄。
7.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銘牌、標志完好情況,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標示使用證號情況。
8.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外觀完好情況,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現象。
9.安全附件情況,包括超壓泄放是否按規定引入高空排放或火炬系統;安全閥和排放口設置截止閥時是否符合規定,截止閥是否處于全開位置、其鉛封是否完好;爆破片裝置是否按照規定定期更換;接地裝置是否完好;壓力表是否在校驗有效期。
(四)罐區消防重點檢查內容。
1.消防安全機構與職責落實情況,包括是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設立了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是否落實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定期向消防部門報告備案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職情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建設自我評估情況。
2.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包括是否按要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防火巡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及期限、落實整改資金,及時組織整改,并加強整改期間的火災防范措施。
3.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情況,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經過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重點崗位值班操作人員是否熟悉應急處置程序,是否按規定持證上崗;是否定期開展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以及上崗、轉崗前培訓。
4.消防設施的配備及使用情況以及定期檢驗和維修情況,包括泡沫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報警電話和戶外手動報警設施,是否保持完整好用;是否按要求配置滅火器,配置類型和數量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泵房是否設置有獨立的備用電源,斷電情況下能否迅速啟動;罐區是否設有獨立消防給水系統,能否滿足撲救最大儲罐所需的冷卻和滅火用水需要;地上立式儲罐是否設置固定或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5.專職消防隊建設情況,包括是否依據《消防法》成立專職消防隊伍;是否按標準配備專職消防隊員,明確組織機構和任務職責;大中型企業是否配備大功率的水罐消防車、泡沫消防車、高噴消防車等滅火車輛,以及移動炮等大流量、遠射程的滅火裝備;消防車輛裝備器材是否完整好用。
6.滅火救援工作情況,包括是否針對罐區重點部位、區域或場所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和應急處置工作規程;是否結合滅火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演練,演練內容記錄是否完整、規范;罐區是否設有環行消防車道,相鄰罐組防火堤外之間是否留有消防通道;專職消防隊伍是否定期主動與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滅火實戰演練;專職消防隊伍是否主動與公安消防機構建立通信聯絡手段,是否配備對講機等器材,能否與公安消防機構互聯互通;現場對專職消防隊進行出警拉動,檢查是否符合出警要求;是否具備緊急斷電情況下切斷油料、輸氣管道供給的關閥措施;是否儲備有滿足撲救最大單體油氣罐火災需要的泡沫滅火劑。
三、檢查方式和時間安排
(一)企業自查。
各罐區管理單位要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68號)、《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號)和本通知的有關要求,開展全面徹底的自查、整改工作。各企業和單位要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當地政府安全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書面報告檢查情況。各有關中央企業總部要于8月31日前將自查情況書面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二)地方各級安委會檢查。
地方各級安委會要組織安全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有資產監管、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配備有關專家,對轄區內罐區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核查企業自查工作落實情況。地方各級安委會要于9月底前完成檢查工作。各省級安委會要于9月30日前將檢查情況及罐區名錄清單(包括罐區名稱、管理或權屬單位、儲罐數量、儲存介質、設計儲量、罐區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聯系電話等)書面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三)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重點抽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將于9月份開始,組織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質檢總局等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重點地區開展罐區專項安全大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對認真組織開展檢查、取得成效的予以通報表揚,對開展檢查走過場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將對全國罐區專項安全大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報告報國務院安委會。
四、相關要求
(一)立即動員,周密組織。各省級安委會要迅速部署開展本地區罐區專項安全大檢查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要求、近期事故暴露的突出問題和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制定監督檢查方案和檢查表。要立即以縣(區)為單位,召開由各有關部門、企業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動員部署會,督促有關企業和單位嚴格按照專項檢查的范圍和內容立即開展自查、整改,注重實效,堅決防止走過場。
(二)認真自查,及時整改。各罐區管理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安全專項檢查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檢查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不留死角,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立即整改,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落實事故防范措施,落實責任,限期整改。各有關中央企業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組織開展所屬罐區專項安全大檢查。
(三)摸清底數,嚴格執法。各地區要對轄區內所有企業的所有罐區登記造冊,建立數據庫,分片包干、網格化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對每個罐區進行督促檢查,實現全覆蓋,督促檢查的責任要落實到具體人員,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對查出重大隱患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對周邊有學校、醫院、養老院、住宅小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罐區,凡是存在火災、爆炸和有毒氣體泄漏風險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立即責令其停產停業,并采取轉產、搬遷、關閉等措施,徹底消除隱患。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