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石油化工企業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發 文 號:安監總管三〔2015〕43號
發布單位:安全監管總局
發布日期:2015-04-27
8.工藝運行和工藝紀律執行情況,巡回檢查等制度落實情況。重點是工藝操作規程的修訂及執行情況,工藝指標的控制情況,日常巡檢是否存在走過場、應付檢查等情況。
9.裝置停、開工的安全條件確認和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是是否制定裝置停、開工的安全條件確認制度,是否逐項進行安全條件的確認,是否對裝置停、開工進行了全面的風險識別,操作人員是否清楚存在的安全風險以及應采取的措施等。
10.重大機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關鍵裝置和部件的選型、材質與相關標準規范的符合情況及定期檢測情況。重點是重大機組日常的維護情況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定期檢測以及腐蝕監測等情況。
11.安全設施的完好與運行情況,尤其是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投用運行情況,操作人員對檢測報警系統的了解和掌握情況,緊急停車系統和聯鎖等系統的有效投用情況,現場視頻監控設備的完好情況。
12.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對重大危險源尤其是化學品罐區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情況。重點是重大危險源是否配備了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否具備緊急停車功能;化學品罐區是否實現了單罐單堤(隔堤)的要求。
13.變更管理情況。重點是發生變更時是否進行了風險分析并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變更程序的履行情況等。
14.承包商管理情況。重點是承包商的資質和安全生產業績的審核情況,承包商入廠前的安全教育情況以及對承包商的現場監督檢查情況。
15.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情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使用情況。
16.吸取同行業事故教訓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17.2013年石油化工企業、石油庫和油氣裝卸碼頭安全專項檢查查出問題和隱患的整改及長效機制建立情況。
三、排查整治的方式和時間安排
(一)企業自查自改。
各石油化工企業要根據本通知要求,開展全面徹底的自查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立即整改,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做到資金、責任、時限、措施、預案等“五落實”,限期整改。各企業和單位要于7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檢查整改情況。各有關中央企業總部要于7月30日前將自查整改情況書面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督導檢查。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安全管理、工藝、設備和儀表等方面的專家,對轄區內石油化工企業進行全面督導檢查。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于9月1日前完成檢查工作。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于9月10日前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重點抽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全過程對專項排查整治情況通過明察暗訪形式進行督查,并在9月中下旬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單位開展專項排查整治情況進行抽查。
四、相關要求
(一)各石油化工企業要高度重視此次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要深挖細找、不留盲區、不留死角,落實責任,認真做好整改工作,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各有關中央企業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組織開展所屬石油化工企業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
(二)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迅速部署開展本轄區石油化工企業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督導檢查工作方案,創新督導檢查方式,嚴格按照排查整治的范圍和內容進行督導檢查。要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注重實效,堅決防止走過場,對弄虛作假、走過場、隱患嚴重的企業要依法嚴肅處理。
(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督導并匯總全國石油化工企業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情況,及時總結宣傳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同時對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走過場、整改措施不得力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曝光。
其他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參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安全監管總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