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
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安委〔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要求,推動實施《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強化安全生產依法治理,促進企業依法守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和冶金等工貿行業領域為重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加強制度建設,強化激勵約束,促進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轉變,建立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制度建設
(一)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制度。
重點承諾內容:一是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消防等各項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絕不非法違法組織生產;二是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三是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不違章指揮,不冒險作業,杜絕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四是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覺接受安全監管監察和相關部門依法檢查,嚴格執行執法指令。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向社會和全體員工公開安全承諾,接受各方監督。企業也要結合自身特點,制定明確各個層級一直到區隊班組崗位的雙向安全承諾事項,并簽訂和公開承諾書。
(二)建立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有違反承諾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的;二是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經營建設的;三是執法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的;四是未按規定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期限內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罰款等處罰的;七是未依法依規報告事故、組織開展搶險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對責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記錄,實行分級管理,納入國家相關征信系統。原則上,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較大(含)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國家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發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省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發生一般責任事故的,納入市(地)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發生傷人責任事故的,納入縣(區)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的,必須納入省級記錄,依次類推。
不良信用記錄管理期限一般為一年。各地區和相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明確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內容及管理層級,但不得低于本意見的標準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制度。
以不良信用記錄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主要判定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國家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一是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重大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發生暴力抗法的行為,或未按時完成行政執法指令的;四是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五是無證、證照不全、超層越界開采、超載超限超時運輸等非法違法行為的;六是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種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納入省、市、縣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一是一年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3人(含)以上的,納入省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二是一年內發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2人(含)以上的,納入市(地)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三是一年內發生死亡責任事故的,納入縣(區)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納入國家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必須同時納入省級管理,依次類推。
各地區和各相關部門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明確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內容及管理層級,但不得低于本意見的標準要求。
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發生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別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收集記錄相關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相關部門要提前告知,并聽取申辯意見;對當事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名單,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提交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由其在10個工作日內統一向社會公布。
4.信息刪除。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經自查自改后向相關部門提出刪除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整改驗收合格,公開發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再發生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后提交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統一刪除,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繼續保留“黑名單”管理。